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洋环罚字〔2020〕6号
洋县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世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222677025F
地址:洋县桑溪镇桑溪沟村
2020年8月20日(9:00--14:10),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废石再利用项目石料露天堆放、未覆盖,矿区道路扬尘较大、未进行洒水抑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8月2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证明你公司废石再利用项目石料露天堆放、未覆盖,矿区道路扬尘较大、未进行洒水抑尘。
2.8月2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废石再利用项目石料露天堆放、未覆盖,矿区道路扬尘较大、未进行洒水抑尘。
3.8月20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废石再利用项目石料露天堆放、未覆盖,矿区道路扬尘较大、未进行洒水抑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洋环罚告字〔2020〕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十一类“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洋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