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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5

洋县大创沥青稳定土拌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建军

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071274703C

地址: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朱家村

2021年3月16日,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设密闭的原料大棚,厂区西侧原料大棚四周无围挡,部分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全面覆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31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堆存砂石未进行全面覆盖。

2.2021316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堆存的砂石未进行全面覆盖

3.2021316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堆存的砂石未进行全面覆盖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4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字〔2021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诉、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

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叁万元人民币¥30000.00元)。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洋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洋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