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洋县环罚〔2021〕23号
洋县环泰废料回收工作站:
法定代表人:戚林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23MA6YP16H5D
地址: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戚氏村
2021年8月24日(10:20--11:00),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工作站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过现场检查及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伊发章的调查发现:你工作站固体废料回收深加工项目于2010年—2021年4月不断进行建设,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等资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8月2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页:证明你工作站固体废料回收深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
2.2021年8月2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你工作站固体废料回收深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
3.2021年8月24日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洋环罚告字〔2021〕2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诉、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站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洋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洋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