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洋县环罚〔2021〕22号
洋县益民绿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晓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583532550E
地址: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戚氏村
2021年8月19日(9:10--10:00),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调阅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数据及对生产厂长韩刚峰的询问调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提交2020年年度执行报告;也未建立排污许可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8月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未按要求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2.2021年8月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你公司未提交2020年年度执行报告。
3.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提交2020年年度执行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和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五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2、对未提交2020年年度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3、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共计3项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洋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洋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