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县政府主动公开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县政府领导及工作部门;
2、县政府及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3、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
4、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统计数据;
5、县政府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6、县政府人事任免及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
7、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8、重点项目概况及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生育、就业、保障、价格、捐赠、三农等涉及民生的重点领域;
10、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乡规划等城乡规划建设信息;
11、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应对处置情况;
12、县政府重要会议及新闻发布会;
13、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类政府信息。
洋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洋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开,也可以政府新闻发布会和公共查阅室、报刊、电视、广播、微信、微博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洋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县政府办公室指定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人可在洋县人民政府网站(www.yangxian.gov.cn)下载《洋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附),如实填写后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现场等方式向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属于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县政府办公室;属于县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1、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退还申请人进行完备。
2、对不属于县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机构的,告知申请人掌握机构及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组织协调机构,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领导和专人负责。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0916—8219488
通信地址:洋县傥城街13号
邮编:723300
E-mail:yxzfxxzx@163.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洋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县政府主动公开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县政府领导及工作部门;
2、县政府及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3、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
4、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统计数据;
5、县政府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6、县政府人事任免及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
7、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8、重点项目概况及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生育、就业、保障、价格、捐赠、三农等涉及民生的重点领域;
10、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乡规划等城乡规划建设信息;
11、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应对处置情况;
12、县政府重要会议及新闻发布会;
13、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类政府信息。
洋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洋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开,也可以政府新闻发布会和公共查阅室、报刊、电视、广播、微信、微博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洋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县政府办公室指定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人可在洋县人民政府网站(www.yangxian.gov.cn)下载《洋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附),如实填写后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现场等方式向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属于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县政府办公室;属于县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答复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1、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退还申请人进行完备。
2、对不属于县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机构的,告知申请人掌握机构及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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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洋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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