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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洋环罚字〔2020〕1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洋环字〔20201

洋县树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树堂

身份证号:612322********30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687999630H

地址:马畅镇安巷村五组

20205815:39--17:30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3万吨优质大米生产线扩建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5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5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年产3万吨优质大米生产线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

2.58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年产3万吨优质大米生产线扩建项目正在进行建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06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洋环罚告字〔20201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未批先建行为: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

罚款总投资额(300万元)百分之一,即人民币叁万¥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洋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