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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31项)、减轻处罚事项清单(47项)、从轻处罚事项清单(49项)和从重处罚事项清单(21项)公开

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31项)减轻处罚事项清单(47项)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49项)和从重处罚事项清单(21项)

公    开

一、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31项)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

初次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2

对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处罚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对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备案事项的处罚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市场主体歇业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的处罚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6

对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将证照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公示的处罚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8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的处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9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处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10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处罚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11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12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13

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处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14

对未公布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属出版物的除外)的处罚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16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17

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8

对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处罚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9

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处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0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责令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21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2

对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3

对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处罚

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并及时改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24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25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处罚

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后及时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26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责令改正后及时报告、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7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的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8

对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发布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29

对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30

对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31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二、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47项)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预警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2

对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预警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5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6

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7

对商业诋毁行为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8

对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预警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9

对零售商违规促销行为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10

对零售商供应商从事不公平交易或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1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12

对直销员违规推销产品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预警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13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14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实施食品召回的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6

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的处罚

情节较轻,依法具有减轻情节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预警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17

对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18

对个人独资企业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9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20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减轻情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预警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21

对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22

对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23

对未依法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减轻情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24

对注册人未依法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减轻情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预警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25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减轻情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26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27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减轻情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预警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28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29

对企业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30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31

对企业未按规定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预警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32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减轻情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33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减轻情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34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35

对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预警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36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37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减轻情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预警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38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减轻情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9

对生产者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要求进行生产的处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40

对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41

对汽车销售者未履行经营者义务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减轻情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预警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42

对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43

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44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45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预警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46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47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具有法定减轻情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三、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49项)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搜索结果的处罚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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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处罚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3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处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4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从轻情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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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从轻情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6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按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从轻情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7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从轻情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8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处罚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或者链接标识,但具有法定从轻情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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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的处罚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10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自营业务和平台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处罚

区分标记了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但方式不显著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1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的处罚

有法定从轻情节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12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未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而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处

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的真实身份信息缺少一至二项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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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混淆行为的处罚

有法定从轻情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14

对零售商供应商从事不公平交易或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15

对直销企业有关申请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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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直销企业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或者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17

对直销企业违规支付直销员报酬行为的处罚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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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未实行完善的换货、退货制度的处罚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19

对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20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21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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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事项登记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从轻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23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24

对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事项登记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从轻情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25

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从轻情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26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下,具有法定从轻情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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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违法产品、设备尚未销售的,具有法定从轻情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28

对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从轻情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29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从轻情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30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交易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31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从轻情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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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从轻情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

33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从轻情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34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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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从轻情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36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处罚

持续使用时间较短,具有法定从轻情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37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备案、存查的

持续使用时间较短,具有法定从轻情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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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

持续使用时间较短,具有法定从轻情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39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2、产品尚未销售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40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违法产品、设备尚未销售的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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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逾期未整改到位,但具有法定从轻情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42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或者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43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

首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经抽检合格;如实提供进货渠道;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44

对棉花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预警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45

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查处,检查后及时停止的;2、使用违法产品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的。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46

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下的;2、违法制造、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台数为 10 台以下的。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50%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47

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无违法所得;2、违法行为未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预警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48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无违法所得;2、违法行为未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49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无违法所得;2、违法行为未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四、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重处罚事项清单(21项)          

序号

处罚事项

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挂牌督办、典型案例曝光、失信惩戒

2

对违法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挂牌督办、典型案例曝光、失信惩戒

3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法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4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主要证据,导致市场监管部门无法应急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得到有效控制;属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蔓延、损害扩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案值较大的;(三)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七)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八)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九)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挂牌督办、典型案例曝光、失信惩戒

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挂牌督办、典型案例曝光、失信惩戒

6

对生产(配制)、销售假药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四)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五)生产、销售假药,经处理后再犯;(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7

对生产(配制)、销售劣药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劣药;(二)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劣药;(三)生产、销售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四)生产、销售劣药,经处理后再犯;(五)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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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9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威胁或者利诱执法人员;2、用暴力方式阻碍执法检查的; 3、拒不改正、未履行停业整顿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

10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全部或大部分销售,且拒不追回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生产的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4、其他符合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的。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挂牌督办、典型案例曝光、失信惩戒

11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被销售,且拒不追回的;2、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3、造成工农业生产减产减收的;4、不执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5、生产的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

12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威胁或者利诱执法人员;2、用暴力方式阻碍执法的;3、物品转移、变卖或使用后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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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违法,屡次查处不改的;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

14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

15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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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

限期改正,拒不改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

17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规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案值较大的;(三)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七)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八)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九)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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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货值金额巨大的;2、在两种以上产品伪造、变造的;3、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4、屡次查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

19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获证后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50000 元以上,大部分不能追回的;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3、违法生产的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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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规执业的处罚

逾期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

21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货值金额巨大的;2、在两种以上产品伪造、变造的;3、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4、屡次查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挂牌督办、典型案例曝光、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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