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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洋规[2016]006-政府办004关于印发《洋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洋规[2016]006-政府办004


洋政办发〔2016171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洋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洋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12

洋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预防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中,按照规定比例预先存储的专项资金,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洋县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支付、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县人社局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款专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县人社局建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核算、管理各单位预存的保证金,确保资金安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预存保证金的单位和工程项目建立台账,明细核算,做好保证金专户存储、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返还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镇、办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社局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

第七条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支付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应缴存工资保证金的行业类别。生产、经营、施工地点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以下行业须缴纳工资保证金:①建设工程类;②矿山采掘类;③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业生产经营类。

第九条应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单位主体。①建设工程类由建设单位缴纳;②矿山采掘类由持有采矿许可证的业主缴纳;③工业生产经营类由企业主缴纳。

第十条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

(一)建设工程类。按工程投资总额0.53%的比例缴存。投资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投资总额3%缴纳;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总额2%缴纳;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投资总额的1%缴纳;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0.5%缴纳。

(二)矿山采掘类。以上年度纳税产值2%的比例缴存。(最低缴存数额不低于5万元,最高不高于50万元,无法提供产值证明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缴存)。

(三)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业生产经营类。按企业用工总人数3个月洋县最低工资标准缴存。

第十一条减免缴存的情形:

(一)上年度获得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A级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可以降低1个百分点(降低后最低缴存比例不能低于0.5%)

(二)前两年度连续两年获得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A级的,免缴工资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允许其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的方式,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须在企业注册地及近一年所有项目施工地劳动部门开具无工资拖欠证明,且企业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连续两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须在企业注册地及近两年所有项目施工地劳动部门开具无工资拖欠证明,且企业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提高缴存比例的情形:

(一)对近两年度内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提高2个百分点。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尚未解除的,提高2个百分点。

(三)近两年度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曾被评定为C级的,提高2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工资保证金缴存审核把关单位:

(一)建设工程类。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立项时,应要求其先到人社部门缴存工资保证金,依据人社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方可批准立项。住建、交通、水利、国土、农业、教体、卫计、电力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办理开工备案手续时,再次予以审核把关。未办理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的,不予立项、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已经开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后方可复工。

(二)矿山采掘类。国土、安监等部门在办理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年检时予以把关,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暂缓办理。

(三)工业生产经营类。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业生产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由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把关。

第十四条缴存方式:一般情况下,直接向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缴纳现金或转账。符合相关条件的,允许其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的方式,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五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程序:

(一)缴存单位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申报表,并按要求填表、提供资料。

(二)缴存单位到指定银行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办人员核实相关资料,经单位领导审核后,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经调查取证拖欠工资情况属实的,由人社局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人社局向缴存银行发出拨款通知,资金到位后由人社局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并保存好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工资保证金启用支付工人工资后,缴存单位应按照人社局发出的通知要求,在60日内补齐已经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齐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八条企业欠薪数额超出预存额度的,农民工可依法向企业追偿。

第十九条对于未按要求缴纳工资保证金,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社、住建等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系统、本单位发包、审批、监管工程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督,确保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坚决杜绝群体性讨薪事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可以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

(一)验收合格并付清工人工资的建筑施工项目;

(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连续两年获得A级的;

(三)被依法宣告破产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矿山采掘类和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业生产类企业自缴存之日起连续三年未拖欠工资的,经缴纳单位申请,保证金可全额予以退还。如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则须重新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

(一)单位申请。符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条件的企业,可书面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时按要求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书、工资发放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工资发放情况核查。人社局在接到退还申请后,对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查。

(三)保证金退还。经核查未发现拖欠工资问题的,人社局应及时办理退还手续,并由开户行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返还给缴存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于应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发改、人社、住建、国土、安监、交通、水利、教育、卫计、农业、电力、市场监管等责任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审核把关。未办理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对未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造成拖欠工资群体性事件的,由责任部门负责牵头解决,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失职渎职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11日起实施,原《洋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洋政办发[201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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