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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洋规[2017]001-县住建001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的意见

洋规[2017]001-县住建001

洋建发[2017]15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执法工作的意见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有效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进程,有效防范和遏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建设现象,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法》、《防震减灾法》、《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充分整合各职能科室、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力量和依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措施,切实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中违法行为的发现、通报、制止和查处机制,形成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合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健全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机制

各相关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在受理、踏勘、审批、核发、巡查、登记、听证、处罚等行政执法环节中,对发现的我局管辖范围内无证擅自施工、违规建设、违规预售、违规压占管道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对已进入行政审批程序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建管股、质监站工作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出具停工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监督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停工或整改。相关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责令其排除隐患,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其余相关科室、单位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

规划股、城市监察大队规划中队、村镇站,应对本管辖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严格按照《住建局批后管理办法》实施监督管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律按照《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乡村规划条例》依法惩处,城市规划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户,持相关资料到规划股依法履行补办建设手续。

建管股、质监站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质监站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履行职务范围内的监督;若其开工,相关法律责任由施工主体自行承担。

城建股、房管局应对本管辖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进行监督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对破坏园林绿化、工程管线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健全违法行为通报机制和违法行为处理后的档案管理制度  

   各相关科室、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联系方式等)。对在整改期内整改到位的,相关科室进行存档备案;对拒不执行停工决定、整改期内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完成整改内容的,各相关科室、单位应填写《违法、违章案件立案处理审批运转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向各职能工作分管领导汇报,之后提交至局法制办公室,局法制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上报至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局领导签发后办理。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入处罚程序,制作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法制办公室做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和审查工作。

    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各单位、科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执法程序进行处理,由办理单位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归档整理处结卷宗,按案件发生年度、时间先后顺序,由局法制办公室统一编号后,存入局档案管统一保管,以备上级检查。

   三、健全多部门联动的协查机制  

    根据行政处罚权限划分,对属于我局处理范围的立即查处,各科室和相关单位应相互给予技术支持和协查配合,特别对严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未办理任何规划建设手续的违法建设,规划股、建管股、城建股、质监站、墙改办应积极配合局法制办公室、城市监察大队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施工危险因素和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

   四、健全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凡因疏忽或故意包庇,致使违法行为没有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发现或因业务股室或单位推诿扯皮,造成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违法建筑既成事实或者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带来其它负面影响的;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局纪监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各种违纪行为严重,住建局无权处理的,由局纪监和监督部门依法提请县纪律检查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住建局将此项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作为住建系统评选先进单位或个人的重要依据,对具体责任人视情作出处理。

附:行政处罚文书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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