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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洋规[2017]006-县政府001关于印发《洋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洋规[2017]006-县政府001

洋政发〔2017〕20号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洋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洋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第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洋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

洋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和法规精神,依据《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汉中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汉政发[2016]42号),结合洋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科研机构和事业研究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科研成果完成人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由研发团队主持公开询价,谈判确定成交价格,无须经过单位审批,但应在本单位公示。

二、提高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事业研究单位进行职务科技成果登记,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企业和社会事业研究单位将不低于9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8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奖励直接发放给个人,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三、加快科技成果产学研协同转化。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高等院校、科技服务机构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新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设立联合基金,按照市场需求导向原则自行确定研发项目。对设立联合基金的新型研发中心,按规定申请省上给予总额20%的比例出资比例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依托高校、研究机构建立的新型研发中心,按规定申请市上认定并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建立的市级以上创新型科技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经市级认定的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后补助支持,经省级认定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的重大成果进行转化的,可申请省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对获得省级科技奖励的重大成果进行转化的,可申请市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对获得市级科技奖励的重大成果进行转化的,可申请县本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县级科技项目立项,优先支持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鼓励县域内事业研究单位、科技服务机构开放科研仪器设备、专用实验设施和场所,实施人才培养、成果共享、资源共用,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技术示范和推广等科技服务支持。

四、构建科技成果转化的开放共享机制。鼓励支持县域内事业研究单位、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围绕全县重点产业、领域,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设立“专利池”并成立“专利池”管理委员会。进入“专利池”的专利成果以使用权许可方式在联盟成员间共享共用,联盟成员按照一定比例获取成果转化后的收益。省上每年给予专利持有单位50%的专利年费补贴,并根据专利转化和共享情况给予一定的后补助;市上和县上对专利转化先进单位,优先给予科技项目立项支持。

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高等院校、事业研究单位、研发机构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可按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加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利息优先回购给创业团队。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可按照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救助。

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和领办企业或科技服务机构,或到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合作社或贫困镇(村)担任首席工程师、科技特派员或“三区”人才,并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研发新技术和新产品项目优先予以市级、县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

六、建立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县域内研发机构、事业研究单位科研人员留岗创业,根据创业情况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3-5年,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

允许县域内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县域内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合作社或贫困镇(村)兼职或挂职,担任首席工程师、科技特派员或“三区”人才,开展科研、成果转化推广、精准扶贫等工作,所得技术服务费归个人所有,其所在单位应保留本人编制、岗位及正当福利,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七、实施“瞪羚企业”支持计划。支持县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转化应用效益好、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即“瞪羚企业”)。对成果转化效益特别显著的、最近3年主导创新产品销售占其总销售额60%以上的“瞪羚企业”,鼓励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按规定申请市上的补助奖励外,同时县上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县域内的银行、风险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为“瞪羚企业”提供各类金融和投资服务。

八、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和支持省内外科技成果来洋县实施转化。按照双向互动的原则,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转化公司。以企业和项目为主体,对已经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双向补助,根据产业化规模和纳税总额,支持企业申请省上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吸纳方总额合计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后补助或贷款贴息。对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并投向市场的首台套产品,支持企业申请省上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众包众筹平台、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根据其业绩申请省上给予奖励和后补助。县产业科技资金优先支持省内外在洋县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九、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财税支持力度。高等院校、事业研究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人的部分,符合条件的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获得分红或转让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获得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本《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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