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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政发〔2022〕13号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洋政发〔202213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但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202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督察执法情况看,一些地方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林、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变用途造成耕作层破坏,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严重冲击耕地保护红线。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央一号文件)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各镇(街道)要实地摸排,全面掌握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结合国家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种植粮食作物。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农村道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各镇(街道)要认真执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四荒”资源,不与粮争地。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6.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7.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进出平衡”原则在本镇(街道)范围内落实,确实无法落实的,在县域内落实

自然资源要会同农业农村局加强指导,严格耕地用途转用监督。镇(街道)要强化区域范围内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确保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方案编制实施中,要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涉及林地、草地整治为耕地的,需经依法依规核定后纳入方案;涉及承包耕地转为林地等其他地类的,经批准后,镇(街道)应当指导发包方依法与承包农户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权属证书等。自然资源局通过卫片执法监督等方式定期开展耕地的动态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每年末利用年度土变更调查结果,对各镇(街道)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内容。未按规定落实的,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及时对整改不力的进行公开通报,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

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非农业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四、加强占补平衡项目管理

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建立补充耕地立项、实施、验收、管护全程监管机制,确保补充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实现补充耕地产能与所占耕地相当。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补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1.受秦岭生态保护区、朱鹮保护区、长青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因素制约,可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非常有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越来越艰巨,深入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合理确定实施占补平衡项目,积极组织实施,增加补充耕地指标,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2.落实镇(街道)、村占补平衡项目管护职责,禁止开发复垦及旱改水项目“非粮化”“非农化”。加大占补平衡和旱改水项目的整改举证入库工作,各镇(街道)加强占补平衡项目管理,积极抓好整改工作,禁止荒芜占补平衡项目新增的耕地,严禁占补平衡项目种植花卉苗木等“非粮化”,占补平衡项目只能种植粮食作物;落实旱改水项目所在镇(街道)、村组种植水生作物责任,旱改水项目只能种植水生作物,做好群众种植水生作物的思想工作,必须按时种植。对目前村组已流转的“非粮化”“非农化”种植苗木花卉的占补平衡项目,由镇(街道)组织村组及时进行整改,达到种植条件,种植粮食作物。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旱改水力度,增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水田指标,提升耕地地力等级。

五、分类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

镇(街道)要按照坚决遏制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对于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发后,违反“通知”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组织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及时组织整改恢复为耕地。

各镇(街道)要采取措施,因地制宜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芜、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辖区闲置、荒芜的耕地进行清理核查,及时组织复垦耕种。

对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设施农业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对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按《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健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机制

1.严格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耕地红线。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精准分解下达,县政府与各镇(街道)签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建立动态监管体系,各镇(街道)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禁止在耕地内种植果树、挖塘养鱼问题,确保粮食安全。

2.建立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络体系。加强动态巡查和监管,建立巡查台账和工作日志,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或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3.逐步推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以强化监管、完善制度、严肃查处为手段,将监督管理延伸到“最后一公里”,构建覆盖全部、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耕地保护监管网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耕地保护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等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逐步落实村两级田长制责任体系和耕地保护机制,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4.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按照《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要求,县政府与各镇(街道)、各镇(街道)与各村(社区)签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保护责任目标,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列入县政府对各镇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镇(街道)主要领导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洋县人民政府

2022年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