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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政办发〔2021〕44号关于印发《洋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洋政办发〔202144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洋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洋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              

洋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91189号)、《关于汉中市老旧小区改造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是指包括中央及省市县补助资金、政府债券、银行贷款资金及其他资金。所有用于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统一纳入专项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2005年底前建成的公用设施落后、破损严重、使用功能不全、环境较差、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居住小区或者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城镇老旧住宅小区(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遵循主体负责、统筹安排、客观公正、透明规范的原则。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申请各级政府性补助资金及政府债券。项目主管单位要开设资金专户、建立专账,专款专用。所有资金归集到专户,打破小区壁垒在全县范围内统筹使用,相互调配。

第五条 中央及省市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改造主管单位,根据项目类型、资金用途填报资金支付审批表,报县财政审核通过后,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申报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工程实施进度,制定项目资金拨付计划,通过老旧小区资金专户下拨,下拨到施工企业,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定期检查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科学设定考核目标,把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资金下达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老旧小区改造完成后,小区内物业管理等运营收入归本小区物业所有,用于小区的物业建设服务。

第九条 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解决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等方面的监督,对违规挪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问题,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还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洋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