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市场监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填报单位: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时间:2025年2月24日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 计划 备注
1 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达标 2次 尚未定制
2 对涉嫌广告违法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达标 2次 尚未定制
3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达标 2次 尚未定制
4 对涉嫌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主席令第7号)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达标 2次 尚未定制
5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陕西省标准化条例》(2014年公布)
    
第三十九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查阅、复制有关标准化活动的文件、合同、业务函电等资料,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三)进入有关场所和产品存放地进行检查;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和干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
达标 2次 尚未定制
6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达标 3次 尚未定制
7 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主席令第30号)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达标 3次 尚未定制
8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达标 3次 尚未定制
9 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
达标 3次 尚未定制
10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达标 3次 尚未定制
11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达标 3次 尚未定制
12 对乳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达标 3次 尚未定制
13 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达标 3次 尚未定制
14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达标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开展 尚未定制
15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达标 2次 尚未定制
16 对产品质量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达标 2次 尚未定制
17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达标 3次 尚未定制
18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达标 2次 尚未定制
19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达标 2次 尚未定制
20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国2017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达标 2次 尚未定制
21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检查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达标 2次 尚未定制
22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达标 2次 尚未定制
23 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三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达标 2次 尚未定制
24 对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达标 2次 尚未定制
25 对涉嫌特殊标志侵权案件的调查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达标 2次 尚未定制
26 对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达标 2次 尚未定制
27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第六条第三项、第七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达标 2次 尚未定制
28 对棉花质量监督检查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棉花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达标 2次 尚未定制
29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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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计量监督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在计量监督执法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当事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品、商品存放地检查,并可以依法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印与被监督的计量活动有关的支票、发票、账册、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等资料;
    (四)使用录音、拍摄及其他合法技术手段提取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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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 2022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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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
    
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第三款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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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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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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