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食用菌菌种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取得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菌种生产是否按菌种生产技术规程执行,经营菌种包装是否规范。 |
2次/年 |
9--10月份检查菌种生产是否标准,2--3月份经营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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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药经营管理 |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无假、冒、伪劣农药产品,不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
2次/年 |
1-5月,夏收作物用药检查;6-10月,秋收作物用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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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种子、肥料经营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所销售的种子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备案,包装、标签规范,品种通过审定或登记合格。 |
2次/年 |
3-5月,春播种子经营检查;8-10月,秋播作物种子经营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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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式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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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渔业生产中饲料、渔用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兽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清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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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124号2022年10月30日修订2023年3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保留 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 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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