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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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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检查标准 |
时间 安排 |
年度检查 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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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
1-6月/次 7-12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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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两次 (不含投诉举报等个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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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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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月/次 7-12月/次 |
一年两次 (不含投诉举报等个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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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旅行社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
1-6月/次 7-12月/次 |
一年两次 (不含投诉举报等个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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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1-6月/次 7-12月/次 |
一年两次 (不含投诉举报等个案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