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审计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国家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的执行;制订并组织实施县级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的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和县级机关有关部门、镇(办)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级重要改革执行情况;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镇政府、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扶贫开发政策执行、资金和项目的管理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属资产经管公司、授权经营企业、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县级驻外非经营性办事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或统一组织的在洋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履行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对县属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十)接受县委、县政府和市审计局领导和监督,按照市审计局安排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十一)开展全县审计领域对外交流和合作,负责全县审计领域信息技术应用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