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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物价局 

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 

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兴汉新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物价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公安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四、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