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省、市、县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有关规定,制定洋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来汉考察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二)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对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局属各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三)负责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生态环境领域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全程跟踪督导。
(四)严格要求各检测机构对所有车辆认真落实环检前置的规定,在检测监管审核中严格把关,逐车审核污染排放检测报告,对于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新能源车辆除外)不予发放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示。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发布预警信息,强化路面巡查,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性物品的立案追缴。
(六)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优化道路交通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职责任务,依法履行管辖领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依法依规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和查处力度。
(七)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贩运野生动物及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活动,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破坏秦巴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工作。
(八)负责依法打击破坏环境监测设施和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违法违规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弃物收购、处置的行为。
(九)配合做好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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