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C2019)5号)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工作要求,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民政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自愿性规范,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积极推广运用《指引》,结合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因地制宜细化完善公开事项和工作要求,指导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公开服务质量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机构阳光服务,老年人自由选择,市场公平竞争,全面提升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民政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
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行为。
二、公开内容
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事项主要包括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过程信息、服务质量管理信息等三类,各机构可根据实际增加其他公开事项。
(一)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法人登记情况、备案信息、相关资质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服务资源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可提供服务的老年人类型及床位数、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遵循的服务质量规范标准、相关从业人员数量、设施设备情况、接收捐赠或志愿信息等。
(三)服务质量管理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公开相关规章制度、意见反馈途径、相关服务质量检查记录等情况。
三、公开方式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及时更新。
1.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等方式公开信息,并告知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有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统一信息平台,为养老服务机构公开发布信息提供便利。
2.服务质量信息中使用格式条款的事项,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涉及服务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与老年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向老年人做出重点提示和说明。
3.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前应履行内部程序,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对外公开,并做好审批记录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