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走进洋县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兜底保障政策

兜底保障政策

一、低收入人口范围

1.低保对象

指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2.特困人员

指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3.低保边缘等易返贫致贫人口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属于易返贫致贫人口。

乡村振兴部门(原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也属于易返贫致贫人口。

4.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也可称为支出型困难人口,其所在的家庭称为支出型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5. 其他低收入人口

指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户标准低保标准1.5倍7290元。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豁免:家庭中每有一个家庭成员存在重病患者的家庭(参照低保分类施保的重病患者范围),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超过我市低保标准5倍24300。家庭中每有一个家庭成员存在一级、二级重残或智力、精神三级残疾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超过我市低保标准3倍14580元。家庭中每有一个家庭成员存在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超过我市低保标准2倍9720元。可以豁免的特殊情形:家庭拥有超标准财产后遭遇重大灾害、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且因住房、家电等财产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变现的。

二、农村低保政策

对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现金帮助,坚持低保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执行政策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860/人/,农村低保实行A、B、C三档救助,A档405/人/B档315/人/C档225/人/。(202010月1日起执行)

低保分类施保:

1.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具体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2.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具体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3.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具体认定以县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残疾证》为准。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等级确定是否享受分类施保政策;

4.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恶性肿瘤;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耐多药肺结核;脑瘫;慢性肾功能衰竭;重症脑梗死;严重的Ⅰ型糖尿病(或非Ⅰ型糖尿病,但有心、肾、眼、神经系统等器官并发症之一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残疾期类风湿(关节肿大,变形,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或活动);重大器官移植术;残疾期强直性脊柱炎;重度肌无力;骨髓灰质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度);肝腹水;急性心肌梗死;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每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重病患者是指附表所列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对上述各类人员增发的保障金不得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家庭中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人员,按其中最高增发比例的一项执行,不得同时享受。(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低保渐退帮扶: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可按原政策继续给予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救助时限。

二、特困供养政策:特困供养人员年龄不够60岁的增加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有抚养人的抚养人年龄必须达到70岁。2020年10月1日后每月550元,监护人护理费全自理170、半护理255、全护理425,2021年5月1日后调整为185、280、465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每月1000元,其他700元,孤儿每月1000元。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1.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我县户籍、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简称“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

2.重度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我县户籍,持有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一级、二级且需要经常照护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

2.补贴标准

生活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即“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残疾人(即“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非低保家庭中低收入四级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3.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政府援助养老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4.申领程序

1)申请。自愿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本人或其委托的法定监护人、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填写《洋县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及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不少于5天。

3)审核。镇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

4)审批。县残联审核转县民政局审定,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盖章。民政局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5)资金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监管并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5.补贴对象管理

1)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年度检查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每年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对补贴对象死亡、户籍迁出本县、申请材料弄虚作假和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

2)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时间:当月办证,次月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