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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子计价秤销售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电子计价秤销售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使用电子计价秤的经营者、广大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局就电子计价秤的销售和使用提醒告诫如下:

一、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不得破坏电子计价秤的准确度,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三、各类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法定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消费者如有异议,经营者应当重启开关键,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先查看商户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是否粘贴了处于检定周期内的检定合格标志,注意电子计价秤是否放置在平整的水平台面上,注意称重前电子计价秤的重量显示值是否回零。当消费者对结算数据存在争议时,可要求经营者重启开关键后复称,也可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在公平秤上称过重量后放在电子计价秤上作比对,看显示的数值是否一致。

五、各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全面规范计量行为。经营者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者将从重处罚。

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