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洋人社监罚字[2024]第2号
陕西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XEJQ63,法定代表人:陈静,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科荣花园1号楼2单元401):
经调查:因你公司存在拖欠工资问题,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洋人社监理字[2024]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在十五日内支付拖欠工资,你公司逾期未履行,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024年8月8日邮寄送达了洋人社监告字[2024]第2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邮寄记录显示2024年8月9日签收,但你公司一直未寄回送达回证,我局又于2024年8月15日向你公司《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的电子送达邮箱发送了洋人社监告字[2024]第2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9000.00元(人民币:玖仟圆整),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手续。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联系地址:陕西省洋县真符路6号北四楼人社局
联系电话:0916—2938708 0916—3798510
邮政编码:723300
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