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洋县24座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规定和《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范》(DB61/T1418-2021),现将我县24座水库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界水库名称
傥河水库、卡房水库、沙河水库、都家沟水库、高家河水库、苎溪河水库、两河口水库、邓家沟水库、梁河水库、刘家沟水库、龙王滩水库、麻底沟水库、荞麦山水库、任家湾水库、双龙寺水库、寨坡水库、长河水库、大井沟水库、白家沟水库、砖庙沟水库、杨溪河水库、颜家河水库、八仙园一级电站水库、八仙园二级电站水库。
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一)傥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10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5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5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30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2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卡房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10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5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5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30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2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沙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10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5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5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30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2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都家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高家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六)苎溪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七)两河口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八)邓家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九)梁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刘家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一)龙王滩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二)麻底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三)荞麦山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四)任家湾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五)双龙寺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六)寨坡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七)长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八)大井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上游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100米,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坝端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各100米。库区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九)白家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上游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100米,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坝端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各100米。库区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砖庙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上游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100米,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坝端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各100米。库区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一)杨溪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上游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100米,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坝端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各100米。库区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二)颜家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上游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100米,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坝端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各100米。库区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三)八仙园一级电站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从坝脚线向上游100米;下游从坝脚线向下游200米;左右岸从坝端线向外50米。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校核洪水位以内的区域。
工程保护范围:大坝保护范围下游从管理范围线向外200米;左右岸从管理范围线向外各50米。库区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线以外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四)八仙园二级电站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从坝脚线向上游100米;下游从坝脚线向下游200米;左右岸从坝端线向外50米。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校核洪水位以内的区域。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管理范围线向外200米;左右岸从管理范围线向外各50米。库区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线以外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处罚与禁止行为
水库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禁止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禁止擅自操作水库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
4.禁止在库区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5.禁止在库区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水库防洪的活动。
6.禁止非法采砂,禁止从事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活动。
7.禁止侵占、损坏大坝、防汛、水文监测、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划界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和公告牌。
洋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