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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人民政府关于洋县24座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洋县24座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规定和《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规范》DB61/T1418-2021,现将24座水库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界水名称

傥河水库、卡房水库、沙河水库、都家沟水库、高家河水库、苎溪河水库、两河口水库、邓家沟水库、梁河水库、刘家沟水库、龙王滩水库、麻底沟水库、荞麦山水库、任家湾水库、双龙寺水库、寨坡水库、长河水库大井沟水库、白家沟水库、砖庙沟水库、杨溪河水库、颜家河水库、八仙园一级电站水库、八仙园二级电站水库

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一)傥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10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5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5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30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2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卡房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10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5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5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30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2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沙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10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5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5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30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2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都家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高家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苎溪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两河口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邓家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梁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刘家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龙王滩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麻底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荞麦山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任家湾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双龙寺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寨坡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长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溢洪道从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向外15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溢洪道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50米。库区保护范围从坝址以上、库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八大井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上游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100米,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坝端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各100米。库区保护范围坝址以上、库区两岸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十九)白家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上游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100米,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坝端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各100米。库区保护范围坝址以上、库区两岸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砖庙沟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上游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100米,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坝端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各100米。库区保护范围坝址以上、库区两岸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一杨溪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上游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100米,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坝端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各100米。库区保护范围坝址以上、库区两岸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二颜家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取坝脚线向上游50米,下游取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20米。库区管理范围取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上游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100米,下游从工程管理范围向外延100米,左右岸从坝端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各100米。库区保护范围坝址以上、库区两岸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三)八仙园一级电站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从坝脚线向上游100米;下游从坝脚线向下游200米;左右岸从坝端线向外50米。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校核洪水位以内的区域。

工程保护范围:大坝保护范围下游从管理范围线向外200米;左右岸从管理范围线向外各50米。库区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线以外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十四)八仙园二级电站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上游从坝脚线向上游100米;下游从坝脚线向下游200米;左右岸从坝端线向外50米。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校核洪水位以内的区域。

工程保护范围:下游从管理范围线向外200米;左右岸从管理范围线向外各50米。库区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线以外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管理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处罚与禁止行为

水库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禁止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2.禁止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

3.禁止擅自操作水库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

4.禁止在库区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5.禁止在库区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水库防洪的活动。

6.禁止非法采砂,禁止从事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活动

7.禁止侵占、损坏大坝、防汛、水文监测、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划界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和公告牌。


洋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