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环评批字〔2025〕3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
关于陕西华电洋县新能源有限公司
陕西华电洋县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陕西华电洋县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陕西华电洋县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变动情况
陕西华电洋县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于2022年5月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并于2022年6月24日取得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关于陕西华电福新洋县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华电洋县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洋环评批字〔2022〕9号)。原项目光伏阵列区占地类型全部为耕地。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提出“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截至2023年3月20日,原项目已建成40MW的光伏方阵,该文件发布后,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剩余60MW光伏阵列区域,对剩余的光伏阵列进行重新勘察、选址,在原地块西侧新增占地面积99.34hm2建设剩余60MW光伏发电方阵。新增的光伏阵列区占地类型为果园和其他草地。由于光伏阵列区的位置、面积发生变化,项目敏感目标发生变化,造成不利环境影响增加,因此作为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二、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洋县龙亭镇、槐树关镇,洋州街道办,共设置42个发电单元(包括26个3.125MW、16个2.5MW光伏子发电单元),每个发电单元配置1台箱式变压器。项目升压站建设地点及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动,因此本次报批内容不包含升压站部分。项目总投资8022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1万元,占总投资的0.38%。
经审查,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专家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扬尘6个100%要求,降低扬尘对环境的影响。
3.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砂池沉淀后全部回用;运营期光伏组件冲洗废水浇灌农作物,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用于周边农地施肥,不得随意排放。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设场内各种设施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变压器设置减振垫、设备箱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强度。
5.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光伏组件、逆变器、箱变等由有回收业务的生产厂家定期检查、更换,更换的废光伏板、逆变器等由厂家直接带走回收利用,不在光伏厂区内暂存,不得现场拆解;设置事故油池,变压器事故状态下产生的变压器油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6.落实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施工期限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临时用地,避免在雨季施工。施工期结束后恢复临时占地原有面貌,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相结合控制水土流失量。待项目运营期满后,对生产区设备全部拆除并实施生态治理恢复工程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报告表的要求。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监测和执法监督。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
2025年1月20日
1.公告期限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电话:0916-8225500 传真:0916-82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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