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规范全县粮食经营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粮食购销领域市场行为,维护良好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农民和其他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二、粮食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三、粮食经营者不得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标的,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四、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五、县人民政府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的需要。
六、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可以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所有粮食经营者若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粮食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粮食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洋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