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检查标准 年度检查频次 是否涉企检查事项
1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至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2 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3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4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5 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6 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7 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第四条、第十八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8 对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条例》第二十条 《护士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9 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一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10 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 《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11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12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13 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14 对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15 对采供血活动的监督检查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16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17 对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18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三十四条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19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20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21 对村卫生室的监督检查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22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23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24 对托幼机构卫生的监督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25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26 对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27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28 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监督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29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30 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31 对项目、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32 对职业卫生服务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33 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
34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五条;《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 最高1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