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面向全县社会各界公开征询意见建议的
公 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以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安委办起草了《洋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询意见稿),现面向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询意见建议。
公告时间:2026年10月12日---26日共15天。若有意见建议请于10月26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县安委办。
联系电话:3791182
附件:《洋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询意见稿)》
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12日
洋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体系,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鼓励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核查与奖励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行业领域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举报主体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隐患、事故、违法行为。
第四条 工作原则
遵循合法举报、分级核查、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保障
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管理发放。
第二章 举报范围与受理
第六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1.重大事故隐患:符合国家、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隐患。
2.一般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状态、不安全行为或管理缺陷。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证经营、违规发包转包、使用淘汰工艺设备、未落实安全“三同时”、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或篡改事故信息。
第七条 举报渠道(实名/匿名均可)
1.网络:扫描洋县安全生产举报二维码。
2.电话:拨打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916-8220033。
3.书面:信函至县应急管理局。
4.现场:直接到县应急管理局当面举报。
第八条 举报要求
1.实名举报需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匿名举报需提供有效线索便于核查。
2.举报内容需明确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隐患、事故、违法事实、相关证据(照片、视频、台账等)。
3.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对恶意举报的将依法追责。
第九条 不予受理 / 奖励情形
1.无明确线索、无法核查的举报。
2.已被监管部门掌握或正在查处的事项。
3.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授意他人的举报。
4.生产安全事故受害者的民事投诉、信访事项。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核查与办理
第十条 受理转办
县应急管理局统一受理举报,登记信息后,按行业24小时内转至对应行业监管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核查时限
1.一般事故隐患、违法行为:1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
2.重大事故隐患、事故瞒报:7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3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情况可延长,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结果反馈
实名举报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反馈举报人;匿名举报不反馈,核查结果存档备查。
第四章 奖励标准与发放
第十三条 奖励条件(同时满足)
1.举报事项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2.线索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
3.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
4.非不予奖励情形。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限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不奖励)
1.经查实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行为或构成一般事故,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奖励发放
1.核查属实后,承办部门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批。
2.审批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应急管理局通知举报人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奖金(实名);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信息,核对无误后转账发放。
3.举报人逾期30日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保密与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保护
严格保密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责。
第十七条 部门责任
行业监管部门应依法核查、及时反馈,应急管理局应规范发放奖励,对推诿扯皮、拖延办理、违规发放的,依规依纪问责。
第十八条 恶意举报责任
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陕公网安备 610723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