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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洋环罚字〔2020〕2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20202

洋县康原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红柱

身份证号:612323********83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555699257W

地址:有机食品工业园

2020599:00—11:55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香米、黑米生产线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已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5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页:证明你公司新建香米、黑米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开工建设。

2.5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3页:证明你公司新建香米、黑米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开工建设。

3.59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新建香米、黑米生产线正在进行建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罚告字〔20203)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

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洋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

20206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