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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3年第一期)

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3年第一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洋市监处罚〔2023〕第3

汉中博远恒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酱油醋案

汉中博远恒商贸有限公司

邓军锋

经营分装无标签的预包装酱油醋

违反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5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410

2

洋市监处罚〔2023〕第5

洋县福隆村百货超市销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洋县福隆村百货超市

孟宝虎

当事人销售的大白沙花生米25kg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有大白沙花生米供货商的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购进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违法依据: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大白沙花生米11.38kg

2、没收违法所得19.04元;

3、免予罚款。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412

3

洋市监处罚〔2023〕第6

洋县磨子桥德信粮油食品经营部销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洋县磨子桥德信粮油食品经营部

吕英志

销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违法依据: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3000.00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412

4

洋市监处罚〔2023〕第7

洋县二爱来客生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洋县二爱来客生鲜店

纪少珊

当事人销售的韭菜22公斤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违反依据: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9.52元,免予罚款。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412

5

洋市监处罚〔2023〕第8

洋县龙隆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洋县龙隆食品店

杨智敏

当事人销售的“西凤酒六年”和“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共6(36)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人姓名、联系方式及票据等资料,无法查证来源。

违反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及“西凤酒六年”6(36)

2.没收违法所得680元;

3.罚款120000元。

合计罚没款12068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