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3年第二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洋市监处罚〔2023〕第12号 |
洋县李虎存化肥批发经营部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掺混肥料案 |
洋县李虎存化肥批发经营部 |
李梅 |
当事人经销的标识为山东壮壮嘉吉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喜东方”牌掺混肥料高钾膨大肥1吨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
违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2、罚款520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5月10日 |
2 |
洋市监处罚〔2023〕第4号 |
洋县金正大肥料磨子桥经营部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过磷酸钙肥料案 |
洋县金正大肥料磨子桥经营部 |
张续 |
当事人销售的“汉钟”牌过磷酸钙1吨经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
违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2.罚款140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5月10日 |
3 |
洋市监处罚〔2023〕第10号 |
洋县史涵蜜百货店案 |
洋县史涵蜜百货店 |
白莎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 |
违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221.7元;2、罚款9204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4月28日 |
4 |
洋市监处罚〔2023〕第11号 |
洋县和谐医院利用新闻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案 |
洋县和谐医院 |
洋县和谐医院 |
当事人利用新闻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
违反依据: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 处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洋县和谐医院法定代表人进行警示约谈,给予洋县和谐医院警告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