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3年第六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洋市监处罚〔2023〕第41号 |
洋县华阳山西刀削面餐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洋县华阳山西刀削面餐馆 |
席小侠 |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示餐饮服务价格,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100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9月3日 |
2 |
洋市监处罚〔2023〕第45号 |
洋县槐树关镇石卡河纯红薯手工粉条店未按规定时间在国家信用公示系统报送公示2021年度报告案 |
洋县槐树关镇石卡河纯红薯手工粉条店 |
王文贤 |
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在国家信用公示系统报送公示2021年度报告。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1、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罚款100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9月4日 |
3 |
洋市监处罚〔2023〕第38号 |
陕西恒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
陕西恒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 |
王丽英 |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托考昔片及抗宫炎片与有效期内药品混放于经营场所。 |
违反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销售的过期药品依托考昔片5盒、抗宫炎片1盒; 2、处以罚款5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9月13日 |
4 |
洋市监处罚〔2023〕第48号 |
洋县薛小玲农资中心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碳酸氢铵案 |
洋县薛小玲农资中心 |
薛小玲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碳酸氢铵共75袋,获取违法所得150.00元。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 2.罚款9000.00元;合并执行罚没款915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9月11日 |
5 |
洋市监处罚〔2023〕第50号 |
洋县翟浩浩烟酒百货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案 |
洋县翟浩浩烟酒百货店 |
翟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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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期间,共购进12个品种35条卷烟。共销售好猫(金猴王)2条。 |
违反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4元; 2、罚款1048.8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9月8日 |
6 |
洋市监处罚〔2023〕第49号 |
洋县淘乐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活动案 |
洋县淘乐便利店 |
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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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期间,共购进好猫(金猴王)11条、延安(软)4条、云烟(紫)2条等合计8个品种23条卷烟等。未进行销售。 |
违反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罚款487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