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洋环罚字〔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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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洋县龙亭镇杜村村五组
2023年4月10日(15:30--17:10),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砂石加工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2023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砂石加工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存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2.影像资料证据:证明你公司砂石加工生产线项目已建成。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汉环罚告字·洋〔2023〕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洋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