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洋县环罚〔2023〕3号
洋县殡葬管理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723436016388H
地址: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戚氏村
2023年4月4日(14:40--15:30),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所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调阅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数据及现场询问调查,发现你所未提交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页:证明你所未提交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
2.2023年4月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所未提交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
3.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证明你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提交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
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环罚告字·洋〔2023〕3号)告知你所有陈述申辩权。你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诉、申辩要求。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五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限你所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洋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或微信扫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所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