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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洋县环罚〔2023〕2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F洋县环罚20232

洋县龙亭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L25687577X

地址:洋县龙亭镇杜村

2023223日(9:50--10:45),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存在未按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202322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未按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不完善。

2.2023年223日现场影像资料:证明你厂生产正常,环境管理台账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之规定。

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洋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或微信扫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