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洋市监处罚〔2024〕第7号 |
|
汉中中盛淳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王健康 |
2023年10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汉中中盛淳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本地红薯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1月7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签发《检验报告》(№:A23SB0009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汉中中盛淳鲜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法镇尤家河村一组村民兰洪家采购食用农产品红薯100公斤,进货价格2.20元/公斤,入库后先后以单价1.96元/公斤销售59.34公斤、单价2.10/公斤销售16.52公斤、单价2.76/公斤销售23.49公斤,至10月9日所采购红薯全部售出,共计销售数量100公斤、货值(销售)金额215.80元。 |
违反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215.80元; 2、罚款2000.00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