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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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市监处罚〔2024〕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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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金 |
2023年10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洋县菜肉生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1月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签发《检验报告》(№:A23SB0008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洋县菜肉生鲜经营部于2023年10月9日早上,从两名农户手中采购食用农产品韭菜(本地)8公斤,进货价格2.40元/公斤,当日在其店内销售。共计销售数量8.1257公斤,货值(销售)金额55.10元,获得利润35.90元。 |
违反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55.10元;2、罚款200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