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2024年第三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洋市监处罚〔2024〕第5号 |
洋县白小瓜百货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洋县白小瓜百货店 |
刘红梅 |
2023年10月11日,洋县市监局食品抽检人员对洋县白小瓜百货店果蔬进行抽样检查。11月6日洋县市监局接到检验报告香蕉(N0:PER202314691)不符合食品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香蕉吡虫啉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香蕉于2023年10月9日购进25斤,已全部售出,购进价为2.8元/斤,零售价为3.48元/斤,货值金额70元,违法所得17元。 |
违反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200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3月1日 |
2 |
洋市监处罚〔2024〕第8号 |
洋县下溢水村王俊丽食杂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
洋县下溢水村王俊丽食杂店 |
王俊丽 |
2024年1月17日,洋县烟草专卖局接匿名举报称,洋县下溢水村王俊丽食杂店(人人乐超市)存在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洋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后发现当事人王俊丽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2024年1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处罚结果: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处以违法经营额20%的罚款11302.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2月7日 |
3 |
洋市监处罚〔2024〕第3号 |
陕西御颜珀尔医疗美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过期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案 |
陕西御颜珀尔医疗美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刘涛 |
当事人使用的4种过期药品、10种过期器械均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涉案过期药品货值金额689.32元,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7222.6元,未经注册的进口医疗器械436.8元。 |
违反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五)项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2.没收过期药品5个品种,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11个品种,没收未经依法注册医疗器械“9Pin Screw Multi Needle”的针头26支; 3.对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处以罚款40000元;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使用未经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50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月24日 |
4 |
洋市监处罚〔2024〕第17号 |
洋县敏之艾健康管理会所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洋县敏之艾健康管理会所 |
武敏 |
当事人在开展面部护肤项目时使用的野生中药玉米膜等15种化妆品为原经营者于2023年5月从南昌敏之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3492元,留存了南昌敏之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加盟合同,未索取并留存购进票据,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化妆品为当事人经营者在经营中分次给顾客使用,故其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
违反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15种化妆品; 3、处以罚款6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4月7日 |
5 |
洋市监处罚〔2024〕第19号 |
洋县严小江酒坊经营未在包装食品上标明相关信息案 |
洋县严小江酒坊 |
严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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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接《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转办单》(洋市监消转[2024]82),投诉举报人称在洋县武康路严氏酒坊购买无任何标签的“人参酒”。执法人员对洋县严小江酒坊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展示架摆放一瓶“人参酒”,未在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 |
违反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未在包装食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人参酒”一瓶; 2、罚款1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4月28日 |
6 |
洋市监处罚〔2024〕第22号 |
洋县祝改焕平价超市销售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食品案 |
洋县祝改焕平价超市 |
张文安 |
当事人在其店门口从送货车上购进“浓郁毛尖茶”“汉中绿茶”“中国茗茶高级绿茶”“高级绿茶”,利用对方提供的包装袋自己装袋封口销售,其包装上均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
违反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100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4月26日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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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市监处罚〔2024〕第9号 |
洋县小华彦民食杂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案 |
洋县小华彦民食杂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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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华 |
当事人王小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其经营场所南侧门口货物堆积处及一楼仓储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云烟(紫)14.3条、黄金叶(乐途)3.4条、利群(江南韵)4.1条等合计57个品种,97.1条卷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有效购进证明。该案涉案货值金额16474.52元。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处罚结果: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处以违法经营额20%的罚款3295.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2月7日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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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市监处罚〔2024〕第18号 |
洋县龙亭小凤百货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洋县龙亭小凤百货店 |
周天凤 |
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双汇牌”香嫩煎烤肠5根,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6日,保质期120天;“双汇牌”火腿肠一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7日,保质期6个月,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双汇牌”香嫩煎烤肠(42g/根)5根,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6日,保质期120天;“双汇牌”优级火腿肠(30g*9根/袋)一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7日,保质期6个月; 2、罚款2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4月12日 |
9 |
洋市监处罚〔2024〕第16号 |
洋县永安榨油坊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案 |
洋县永安榨油坊 |
华建伟 |
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洋县永安榨油坊加工销售的“秦鹮香”牌500ML\瓶芝麻香油进行抽检,送陕西普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售出货值金额共计5900元。 |
违反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六)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5900元; 2.罚款20000元; 合并执行罚没款2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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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