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4年第四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洋市监处罚〔2024〕第21号 |
洋县蔚蓝购物中心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洋县蔚蓝购物中心 |
张彩兰 |
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洋县蔚蓝购物中心销售的青圆椒(柿子椒)、红圆椒、新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检验结论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金额合计为566.44元,违法所得合计为236.64元。 |
违反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236.64元,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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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5月20日 |
2 |
洋市监处罚〔2024〕第27号 |
洋县黄安华联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食品案 |
洋县黄安华联购物广场 |
卢志强 |
该购物广场经营的酒类产品,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4斤干面皮销售价是5.8元每斤。货值金额共计81.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处罚结果: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4斤干面皮; 3.罚款2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6月12日 |
3 |
洋市监处罚〔2024〕第28号 |
洋县分分利周荷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洋县分分利周荷超市 |
周荷 |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劲爽拉面麻辣牛肉面等康师傅系列方便面8个品种共计28袋。康师傅劲爽拉面麻辣牛肉面销售价是2元每袋,共计2袋,投诉人购买1袋,康师傅劲爽拉面酸菜牛肉面等7个品种共计26袋,销售价均是2.5元每袋。货值金额共计71元,违法所得2元。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系列方便面8个品种共计28袋;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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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6月12日 |
4 |
洋市监处罚〔2024〕第29号 |
洋县柚可有客日用百货经销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洗涤剂案 |
洋县柚可有客日用百货经销部 |
周文侠 |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雪花冰橙5瓶,芝麻调味油(芝香堂)2瓶,风味豆豉油制辣椒1瓶及超过保质期的洗涤剂:浣美抑菌洗手液2瓶,玻璃亮光清洁剂4瓶,威猛先生厨房重油污净1瓶。上述产品中食品货值金额合计38元,洗涤剂产品货值金额合计66元,鱼香脆骨味违法所得1元,其他产品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违反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浣美抑菌洗手液等洗涤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雪花冰橙等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8瓶、超过保质期洗涤剂产品8瓶; 2.没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所得1元;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减轻处罚,罚款2000元;销售超过保质期洗涤剂产品行为处以货值金额0.5倍罚款33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6月21日 |
5 |
洋市监处罚〔2024〕第30号 |
洋县金水镇关岭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
洋县金水镇关岭村卫生室 |
高良存 |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洋县金水镇关岭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发现除湿白带丸60袋、龙血竭60g均超过有效期,且与效期内药品混放。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除湿白带丸60袋,龙血竭60g; 2.罚款2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6月12日 |
6 |
洋市监处罚〔2024〕第31号 |
洋县黄家营镇爱民平价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洋县黄家营镇爱民平价超市 |
翟爱 |
监管执法人员对洋县黄家营镇爱民平价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食品“莫可比麻辣萝卜干”共14盒、“菜根根麻辣萝卜干”共6盒,超过保质期。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莫可比麻辣萝卜干” 14盒(238克/盒)、“菜根根麻辣萝卜干”6盒(245克/盒); 2.罚款300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6月12日 |
7 |
洋市监处罚〔2024〕第34号 |
洋县幸福百姓康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假药案 |
洋县幸福百姓康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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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洪平 |
洋县幸福百姓康医药有限公司从陕西海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四味脾胃舒颗粒5盒,生产厂家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30780,购进后销售3盒,供货商召回2盒,销售金额:204.00元。洋县幸福百姓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四味脾胃舒颗粒时索取并查验了供应商陕西海通医药有限公司及销售员的合法资质,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建立了药品采购、验收记录,不知道销售的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是假药。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一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204.00元。 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6月21日 |
8 |
洋市监处罚〔2024〕第35号 |
洋县爱来客生活超市经销包装上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食品案 |
洋县爱来客生活超市 |
周天凤 |
当事人经销的食品“鸿尚源香酥饼(南瓜味)”及相关食品“鸿尚源香酥饼(板栗味)”所使用的商品条码(6973277910126,6973277910133)经查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条码状态结果均为已注销。 |
违反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200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6月27日 |
9 |
洋市监处罚〔2024〕第23号 |
洋县黄安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汽油案 |
洋县黄安加油站有限公司 |
张小军 |
2024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95号汽油依法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综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以每吨7265.60元的价格从一辆路过的油罐车中购进1.6吨95号车用汽油卸入本站4号储油罐,共支付货款11625.00元。之后,在其加油站以每升均价7.50元的价格进行零售,该批涉案违法油品货值金额为16027.50元。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VIB)库存3400.81升; 2.罚款1602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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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5月18日 |
10 |
洋市监处罚〔2024〕第20号 |
洋县奇美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工业产品 案 |
洋县奇美电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 |
吉中奇 |
执法人员在燃气灶具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美的、乐邦、阿诗丹顿等3个品牌共20个不同型号的家用燃气灶具执行标准均为GB16410-2007,该标准已于2020年12月24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废止后相应产品已不得再对外销售。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20台; 2.罚款13638.00元。 |
未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5月12日 |
11 |
洋市监处罚〔2024〕第33号 |
洋县绿达康土特产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
洋县绿达康土特产有限公司 |
白清元 |
当事人洋县绿达康土特产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开始,在淘宝网(汉中农家土特产)网店以购买本店黑米5斤以上(含5斤),买家评价给予好评+晒图,即可获得现金红包每单2元钱的返现。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在“促销”期间共销售本地黑米15单,刷取好评1条,返买家现金红包2元钱,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
违反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200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