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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五期)

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4年第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洋市监处罚〔2024〕第57

洋县中惠兴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洋县中惠兴贸有限责任公司

建华

202466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尖椒”依法进行监督抽查经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噻虫胺,标准指标:≦0.05mg/kg, 实测值:0.15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见检验报告(NO:SP24060559)当事人共购进15斤,购进价为每斤1.8元,零售价为每斤1.98元。当事人购进该批“尖椒”时未查验供货商证照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索要并保留相关凭证并进行查验记录。至立案日,上述批次的“尖椒”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额29.7元,获利2.7元。

违反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处罚结果:

1.罚款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7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730

2

洋市监处罚〔2024〕第58

洋县磨子桥街晓娥百货超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案

洋县磨子桥街晓娥百货超市

李晓娥

2024年6月27日,接举报人来电称,从洋县磨子桥街晓娥百货超市内,购买了食品“轻绿笋”,消费金额为6元,食用期间发现商家把一个过期食品“轻绿笋”生产日期篡改为2023年。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经核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的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但当事人对销售篡改生产日期食品予以认可。

违反依据: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726

3

洋市监处罚〔2024〕第45

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欣宇食品配送中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欣宇食品配送中心

陈佳斌

2024年6月20日,本局监管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食品“美拾坊鱿鱼丝”(50克/袋)2袋,外包装正面印有“2023/04/01”、背面印有“2024.04.08”字样,食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处,保质期:10个月,委托商:广东美十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揭西县棉湖光发食品厂”,经核查该食品供货商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欣宇食品配送中心给其提供的生产者揭西县棉湖光发食品厂《海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发现该报告中“生产日期2024.04.08,检验日期2024.04.08,报告日期2024.04.06”,报告日期早于生产、检验日期,该食品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美拾坊鱿鱼丝”(50克/袋)2袋;

2、罚款5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726

4

洋市监处罚〔2024〕第54

洋县樊敬龙百货店经营标签标注“特供”字样及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食品安全法规定事项

洋县樊敬龙百货店

柳红芳

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洋县樊敬龙百货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北侧货架顶层摆放瓶身标签标注有“内部特供”字样的白酒2瓶。经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产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4年7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柳红芳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标注“特供”字样及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食品安全法规定事项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签字确认,确定其违法事实。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结果:

1、警告;

2、没收标签标注“特供”字样、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本法规定事项的白酒2瓶;

3、罚款300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726

5

洋市监处罚〔2024〕第32

陕西汉樽酒业有限公司未标注生产日期及警示语案

陕西汉樽酒业有限公司

李忠哲0

2024年5月30日,接投诉人称陕西汉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酒精度为48%(v/v)净含量为500ml的纯粮特曲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及警示语,执法人员对陕西汉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成品库中存放有酒精度为48%(v/v)净含量为500ml的纯粮特曲30件(规格:12瓶/件),瓶身标签上标注有生产日期,未标注警示语“过量饮酒 有害健康”。经查售出20件,成品库剩余30件,现召回14件,实际销售6件,销售价为55元/件,货值金额为2750元,违法所得为330元。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2、罚款3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716

6

洋市监处罚〔2024〕第55

洋县恒通加油站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用汽油案

洋县恒通加油站

梅双成

2024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依法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取样检验。4月15日本局收到编号为YC2404000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氧含量(质量分数)、甲醇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VIB)92号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综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经查,销售期间进销差额3882.13元,扣除已缴税款446.62元,共获取违法所得3435.51元。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结果:

1.没收不合格92号车用汽油2.37吨

2.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27614.13元没收违法所得3435.51元,合并执行罚没款131049.64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730

7

洋市监处罚〔2024〕第48

汉中良瑞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标注已废止的执行标准的食品案

汉中良瑞成商贸有限公司

杨勉瑞

2021年5月30日,投诉举报人称在洋县宝平平生鲜百货店购买的刀削面执行已废止的执行标准。经调查,洋县宝平平生鲜百货店经营的生产商为宁强县永明面条加工厂生产的刀削面,标签上面标注的执行标准为“LS/T3212”,经查:“LS/T3212”《挂面》2024年1月22日废止,该产品是从汉中良瑞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经查:汉中良瑞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生产商为宁强县永明面条加工厂生产的刀削面,标签上面标注的执行标准为“LS/T3212”,经查:“LS/T3212”《挂面》2024年1月22日废止。当事人提供有供货者的许可证、票据和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刀削面是从宁强县永明面条加工厂购进,共购进148箱,购进价是60元每箱,共销售了100箱,退回厂家48箱,现正陆续召回,刀削面的货值金额共计8880元。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于处罚。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723

8

洋市监处罚〔2024〕第47

洋县宝平平生鲜百货店经营标签标注已废止的执行标准的食品、经销使用未注册条码的商品及经销未经注册使用其他厂商注册的条码的商品案

洋县宝平平生鲜百货店

王宝平

洋县宝平平生鲜百货店经营的生产商为宁强县永明面条加工厂生产的刀削面,标签上面标注的执行标准为“LS/T3212”,经查:“LS/T3212”《挂面》2024年1月22日废止。该刀削面是从汉中良瑞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8袋,销售价是9.9元每袋,当事人提供有供货者的许可证、票据和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刀削面的货值金额共计79.2元。该店经销的条码为“6985769849630”的营养鲜鸡蛋,通过条码追溯平台软件进行商品条码扫描发现条码状态为“经查,暂无相关信息”。经销生产商为普宁市超酷宾制衣有限公司(条码为“6973030776372”)的亚智叶男士内裤,通过条码追溯平台软件进行商品条码扫描发现企业名称为“普宁市大南山骏辉煌制衣厂”。现场检查剩余产品均已退回供货商。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处罚结果:

1、经营标签标注已废止的执行标准的食品行为免予处罚;

2、经销使用未注册条码的商品及经销未经注册使用其他厂商注册的条码的商品行为罚款3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722

9

洋市监处罚〔2024〕第40

洋县蛙员外餐饮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洋县蛙员外餐饮有限公司

闵慧芳

2024年4月16日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洋县蛙员外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蛙(生)依法进行了监督抽检,样品被送到陕西普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310.5元

2.罚款2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712

10

洋市监处罚〔2024〕第39

洋县槐树关镇中心卫生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案

洋县槐树关镇中心卫生院

刘红军

20246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发现洋县槐树关镇中心卫生院单位食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10月开始在洋县槐树关镇槐树关街洋县槐树关镇中心卫生院院内两间自有房屋内开办单位食堂。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

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712

11

洋市监处罚〔2024〕第44

洋县渔七爷双拼烤鱼店经营冷食类食品

洋县渔七爷双拼烤鱼店

黄揆

2024419日,我局接编号161072300202442533981934的举报,举报人举报洋县渔七爷双拼烤鱼店在美团平台上销售冷食类食品。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黄揆经营的洋县渔七爷双拼烤鱼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黄揆在洋县渔七爷双拼烤鱼店经营冷食类食品,被当场查获。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结果:

1.警告:

2.没收所得145元;

3.罚款2000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620

12

洋市监处罚〔2024〕第44

洋县金水镇中心卫生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

洋县金水镇中心卫生院

张文华

20246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发现洋县金水镇中心卫生院单位食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被当场查获。6月24日报批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20224开始在洋县金水镇金水街洋县金水镇中心卫生院楼内三间自有房屋内开办单位食堂。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715

13

洋市监处罚〔2024〕第38

洋县雍小虎面店经营标签标注已废止的执行标准的食品案

洋县雍小虎面店

雍小虎

2024年6月13日,本局根据投诉举报人来信反映“2024年5月18日在被投诉举报人新盛购物洋州公馆店购买的食品‘小机面’,生产商洋县槐树关小虎面条加工厂,生产日期2024年3月18日,条形码6943564613269,经查询,该条形码属于成都福马食品有限公司所有,并且该条形码已于2019年9月20日注销,该商品冒用他人已注销条形码”。经查,当事人洋县雍小虎面店于2014年7月31日注册登记,从事面制半成品加工及销售经营至今。其间,当事人与城固县某印刷单位(当事人不能说出其具体名称,亦无联系电话,仅用微信联系)约定,由该印刷单位给其印制产品包装袋并帮其“自编条码”印在包装袋上,后其在加工销售经营中一直使用。

违反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