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2024年第六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洋市监处罚〔2024〕第84号 |
洋县南方化妆品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洋县南方化妆品商店 |
陈国达 |
洋县南方化妆品商店从2006年开始至今在洋县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2024年10月29日,当事人经营的9瓶过期化妆品均是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从陕西省西安市化妆品经销商购进,其中8瓶售价为30元,1瓶售价为70元。上述商品截至使用时间均在2024年9月至2024年10月17日之间,均为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总货值310元。至本局查获时,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过期化妆品。 |
违反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处罚结果: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9瓶化妆品;2、罚款2000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1月19日 |
2 |
洋市监处罚〔2024〕第50号 |
洋县金水镇金水村西太卫生室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
洋县金水镇金水村西太卫生室 |
韩启鹏 |
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洋县金水镇金水村西太卫生室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药房货架上摆放有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泽泻等6种中药饮片,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药品购进票据及药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6种中药饮片进行了扣押。经查,洋县金水镇金水村西太卫生室使用的泽泻等6种中药饮片是从洋县药材公司(没被收购之前)购进,为散装中药饮片没有1外包装,因购进时间较长,目前无法提供购进票据、药品检验报告及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涉案6种中药饮片的货值金额为196.50元,违法所得为24.80元。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结果:1、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6种中药饮片; 2、没收违法所得24.80元; 3、罚款2000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7月25日 |
3 |
洋市监处罚〔2024〕第69号 |
洋县汇通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
洋县汇通车行 |
刘桃成 |
2024年8月22日,我局对洋县汇通车行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在售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956Z,整车编码779422450114571)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质量标准6.1.5.b要求(技术要求鞍座长度小于等于350 mm ,实测长度480 mm ),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经查,2024年6月5日,当事人和重庆雅迪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处联系后,以1975.00元的价格购进该涉案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支付货款1975.00元。之后,在其位于洋县文明西路210号的门店中以标价2200.00元进行销售(销售价2200.00元不包含电池的价格),截至案发时,该涉案车辆未售出。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结果:1.没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罚款2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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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9月21日 |
4 |
洋市监处罚〔2024〕第70号 |
洋县爱玛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
洋县爱玛电动车行 |
任金昌 |
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洋县爱玛电动车行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在售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347Z,整车编码106222405261247)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质量标准6.1.5.b要求(技术要求鞍座长度小于等于350mm,实测长度470mm);另外该款车的合格证上标示的蓄电池类型为锂电,实际该车使用的蓄电池类型为天能铅酸电池,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经查,2024年6月1日,当事人从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2030.00元的价格购进该涉案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支付货款2030.00元。之后,在其位于洋县文明西路的门店中标价2300.00元(整车价格,包含蓄电池)进行销售。截至案发,该涉案车辆未售出。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结果:1.没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罚款2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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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9月21日 |
5 |
洋市监处罚〔2024〕第51号 |
洋县金水镇关岭村第二卫生室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
洋县金水镇关岭村第二卫生室 |
苏小华 |
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洋县金水镇关岭村第二卫生室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货架上摆放的胃康灵胶囊等6种药品购进自洋县望江药店药业有限公司,现场提供有销货清单,执法人员对这6种药品进行了扣押。经调查,洋县金水镇关岭村第二卫生室于2024年6月10日在洋县望江药店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胃康灵胶囊等6种药品,货值金额140.5元。在查获时上述药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洋县望江药店药业有限公司依法核准的经营方式为零售,无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资格。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处罚结果:1.没收非法渠道购进6个品种的药品;2.处以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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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7月26日 |
6 |
洋市监处罚〔2024〕第52号 |
洋县望江药店药业有限公司 |
洋县望江药店药业有限公司 |
邹小芳 |
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洋县金水镇关岭村第二卫生室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有销货清单1张,卫生室负责人称这张销货清单上的胃康灵胶囊等6种药品购进自洋县望江药店药业有限公司。经调查,2024年6月10日洋县望江药店药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经营方式,将胃康灵胶囊等6种药品以批发的形式销售给洋县金水镇关岭村第二卫生室,货值金额140.5元,违法所得23.5元。 |
违反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处罚结果:1.处以3000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23.5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7月26日 |
7 |
洋市监处罚〔2024〕第53号 |
洋县同辉煌小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
洋县同辉煌小商店 |
张杨庆 |
2024年7月1日,洋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洋县同辉煌小商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移送我局调查处理。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洋县同辉煌小商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情况属实。2024年7月4日本局对洋县同辉煌小商店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洋县同辉煌小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合计26个品种,95条。该案涉案货值金额16560元,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以违法经营额10%的罚款1656.00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7月26日 |
8 |
洋市监处罚〔2024〕第74号 |
洋县华阳风味乡土菜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洋县华阳风味乡土菜 |
周春华 |
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洋县华阳风味乡土菜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大厅储物柜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莲苑”纯芝麻油、“伊夏园”亚麻籽油各一瓶,已开启使用。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储物柜摆放的“莲苑”纯芝麻油保质期至2023年12月27日、“伊夏园”亚麻籽油生产日期为2022年 12月22日,保质期18个月,均已开启使用。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未造成违法后果。 |
违反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第(一)项 ; 处罚结果:没收过期食品,不予行政处罚。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0月14日 |
9 |
洋市监处罚〔2024〕第76号 |
洋县盛洪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香蕉案 |
洋县盛洪华商贸有限公司 |
王莉 |
2024年6月6日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6月6日)进行抽检。经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销售凭证》等相关证据。 |
违反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结果:免予处罚。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9月10日 |
10 |
洋市监处罚〔2024〕第64号 |
洋县蔚澜购物广场经营不合格香蕉案 |
洋县蔚澜购物广场 |
王建强 |
2024年6月6日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6月6日)和杨梅(购进日期:2024年6月3日)进行抽检。经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杨梅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食品购进票据及供货方经营资质,履行了食品安全查验义务。 |
违反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结果:免予处罚。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9月10日 |
11 |
洋市监处罚〔2024〕第75号 |
洋县槐树关耀德大药店 |
洋县槐树关耀德大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武水仙 |
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洋县耀德大药店检查时发现该店于当日销售阿莫西林胶囊一盒,我执法人员现场提取该药销售小票一张,不能提供处方,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经查:2024年9月5日,当事人因对药店管理不严格,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阿莫西林胶囊处方药1盒情况属实,有销售票据为证。当事人曾在2023年3月21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被我局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违反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0月10日 |
12 |
洋市监处罚〔2024〕第63号 |
洋县马畅中惠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洋县马畅中惠超市 |
罗杨忠 |
2024年8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NF20240005J)(NO:NF20240006J)陕西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对其经营的小麦芹检验报告(NO:NF20240005J)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噻虫胺的实测值0.061mg/kg,标准指标为≦0.04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荷兰豆检验报告(NO:NF20240006J)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多菌灵的实测值0.093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并告知其相应的复检权利及期限。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此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查,当事人小麦芹共购进10斤,货值29.8元;荷兰豆10斤,货值84.8元,合计货值114.6元。当事人购进食品时,仅索取了供货商的物品清单,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查验义务。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4.6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0月10日 |
13 |
洋市监处罚〔2024〕第81号 |
洋县觅茗茶饮店经营使用未标示产品标准代号的预包装食品 |
洋县觅茗茶饮店 |
黄一凡 |
2024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黄一凡经营的位于洋县朱鹮广场D栋102号的洋县觅茗茶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黄一凡经营使用未标示产品标准代号的预包装食品。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10月开始与四川蜀信致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在洋县朱鹮广场D栋102号洋县觅茗茶饮店进行自制饮品制售。2024年9月27日,当事人从四川蜀味茶韵供应链有限公司购得未标示产品标准代号的预包装食品“茶百道”冷冻椰子乳1箱(每箱15瓶),冷冻苹果汁1箱(每箱12瓶),冷冻葡萄汁1箱(每箱12瓶),冷冻青提汁1箱(每箱12瓶)进行自制饮品制售;至案发时,上述食品未进行加工制售。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51瓶,罚款10000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0月30日 |
14 |
洋市监处罚〔2024〕第80号 |
洋县众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霉变食品案 |
洋县众诚商贸有限公司 |
周新侠 |
2024年9月3日,我局接举报,洋县众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面包有霉变现象。经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霉变食品,被当场查获。至案发时,6袋有霉变的“可仁”牌蓝莓沙拉桑罗包面包未进行销售。当事人对销售的69袋霉变“可仁”牌蓝莓沙拉桑罗包已进行了回收。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 处罚结果:1、没收霉变食品75袋; 2、罚款20000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