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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七期)

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4年第七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洋市监处罚〔2024〕第56号

洋县美宜多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大葱案

洋县美宜多生活超市

刘芝侠

2024年7月22日,本局委托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大葱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8月7日《检验报告》(№:SP2407394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调查中,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已对前述行为及时改正;对《检验报告》(№:SP24073945)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或者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违反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33.70元;

罚款100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0月12日

2

洋市监处字〔2024〕60号

洋县建群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案

洋县建群工贸有限公司

雍君

2024年7月10日我局在洋县建群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拓福牛”牌挂面的此执行标准LS/T3212为过期标准,应为新执行标准应为GB/T40636。同时检查了该批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依据:GB/T40636-2021挂面,均为合格,对标签问题下发了责令改正书。该公司涉嫌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违反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2000.00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0月11日

3

洋市监处字〔2024〕62号

洋县南街路口百杂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洋县南街路口百杂店

李淑灵

2024年9月19日我局投诉称在洋县南街路口百杂店购买的双汇香辣香脆肠和老灶煮花生为过期产品。执法人员对洋县南街路口百杂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双汇香辣香脆肠5袋、老灶煮花生2袋、素牛板筋1袋、桶装康师傅红烧牛肉面7桶、袋装康师傅红烧牛肉面5袋、巧面馆老坛酸菜牛肉面6袋。本局于2024年9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李淑灵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签字确认,确定其违法事实。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结果: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6个品种26袋(桶);没收违法所得7元;罚款200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0月10日

4

洋市监处罚〔202465

洋县蔚澜购物广场

洋县蔚澜购物广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案

王建明

2024年8月20日,本局对投诉举报人来信反映在洋县蔚澜购物(武康路店)购买的‘安可馨吸管’、‘古力熊儿童口罩’,已超过有效保质期。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安可馨纸质吸管” “古力熊一次性儿童口罩”均已超过保质期限,本局遂于当日立案。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90元;罚款317.1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9月11日

5

洋市监处字〔2024〕67号

洋县华隆琦盛百货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案

洋县华隆琦盛百货超市

李健

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洋县华隆琦盛百货超市销售的猕猴桃和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猕猴桃中氯吡脲项目、生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88.48元;罚款200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0月23日

6

洋市监处字〔2024〕80号

洋县张雯晴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洋县张雯晴百货店

石琪

2024年10月23日投诉人在洋县张雯晴百货店购买的青提蒟蒻果冻为过期产品。执法人员对洋县张雯晴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展架上悬挂有超过保质期的青提蒟蒻果冻1袋。本局于2024年10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石琪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结果: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果冻1袋;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200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2月19日

7

洋市监处字〔2024〕83号

洋县振华水产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洋县振华水产店

潘振华

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依法对洋县振华水产品店销售的鲈鱼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2月10日

8

洋市监处字〔2024〕85号

洋县盛世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洋县盛世康医药有限公司

郁先翠

2024年11月14日我局接到上级局转来洋县盛世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地龙”的违法线索,遂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洋县盛世康医药有限公司从陕西伟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地龙1公斤,生产厂家为安徽省益泉中药有限公司,批号:230301,购进后销售1公斤,销售金额:400.00元。洋县盛世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地龙时索取并查验了供应商陕西伟业医药有限公司及销售员的合法资质,药品地龙出厂检验报告书,签订了质量保证协议,建立了药品采购、验收记录,不知道销售的地龙是劣药。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2月2日

9

洋市监处字〔2024〕97号

洋县董英百杂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洋县董英百杂店

董英

2024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洋县董英百杂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摆放且在售有生产日期2024年5月14日,保质期限为6个月的“康师傅”桶装老坛酸菜牛肉面2桶;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17日,保质期180天的瓶装劲爽型“汉斯啤酒”1提(每提9瓶)共9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标注的保质期限。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结果:没收过期食品,罚款100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2月23日

10

洋市监处字〔2024〕98号

洋县袁家蔬菜水产批发部经营不合格生姜案

洋县袁家蔬菜水产批发部

李美艳

2024年8月5日,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洋县新炜婷购物中心对该商场经营的生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8月28日,我局收到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生姜(NO:SP24080810)不合格食品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的实测值为0.31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违反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3000.00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2月18日

11

洋市监处字〔2024〕99号

洋县渔乐鱼蛙火锅店销售不合格牛蛙案


洋县渔乐鱼蛙火锅店


姚磊

2024年9月27日,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洋县渔乐鱼蛙火锅店对该店使用的牛蛙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11月4日,我局收到陕西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牛蛙(NO:SP202429263)不合格食品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2000.00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2月18日

12

洋市监处字〔2024〕91

洋县叱咤百货店销售不合格牛蛙案

洋县叱咤百货店

薛峰

202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洋县叱咤百货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2台正在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出厂编号分别为:iS6ZS23061847;LS6TK23010773)无合格的周期性检定证书。

违反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

处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结果: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200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4年12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