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洋自然资罚字〔2024〕3号 | 金水镇关岭村违法占地修建农贸市场公厕 | 关岭村
村委会 |
2023年度耕地流出非农化用地610723211000365663图斑中显示金水镇关岭村有耕地非农化用地问题,经线索核查,发现2020年11月金水镇关岭村村民委员会在未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金水镇关岭村二组占地修建农贸市场公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 违反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五十七条,结合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处理结果: 1、责令该村退还非法占用0.1亩(68.13平方米)的土地,没收该村非法占用0.1亩(68.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交金水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2、对该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0.1亩(68.13 平方米)修建公厕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00元的罚款,共计6813.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
洋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日期: 2024年4月26日 |
2 | 洋自然资罚字〔2024〕9号 | 槐树关麻底村村委会超审批范围建设村级活动场所案 | 麻底村
村委会 |
2023年槐树关镇麻底村在未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超批准范围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耕地修建村级活动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 违反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五十七条,结合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处理结果: 1、责令麻底村委会退还非法占用的497平方米土地,没收麻底村委会超批准范围面积占水田修建村级活动场所497.00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交由槐树关镇人民政府管理;2、对麻底村委会超批准面积非法占地修建村级活动场所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0.00元的罚款,共计149100.00元 |
已履行 | 处罚机关:
洋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日期: 2024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