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5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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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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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洋市监处罚〔2025〕第31号 |
洋县翟超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洋县翟超生活超市 |
闫严 |
2025年9月8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称2025年7月20日在大家好生活超市购买了一包益民中老年奶粉(生产日期2024年06月26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025年9月9日执法人员对洋县翟超生活超市(大家好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展架上摆放有:“益民牛奶加钙多维复合蛋白固体饮料” 3袋,其中2袋生产日期为“2024/04/06”, 1袋生产日期为“2024/06/26”,保质期均为“12个月”。本局于2025年9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处罚结果: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8.9元,罚款1000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1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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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洋市监处罚〔2025〕第57号 |
洋县金玲云蔬菜批发部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
洋县金玲云蔬菜批发部 |
王金叶 |
2025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对洋县金玲云蔬菜批发部经营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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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630元、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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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1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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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洋市监处罚〔2025〕第62号 |
洋县晟铭水电器材店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电线电缆案 |
洋县晟铭水电器材店 |
王建红 |
2025年7月23日,我局依法对洋县晟铭水电器材店经营的电线电缆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的由鑫源旗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型号XBYTT、规格2×1.5㎜²、额定电压450/750Vj及型号YTT、规格2×2.5㎜²、额定电压450/750V的电线电缆和河南省飞辉电器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型号NLXY、规格10㎜²、额定电压40/750V的电线电缆均为未经强制认证(CCC)电线电缆产品。 |
违反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3.34元、罚款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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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1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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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洋市监处字〔2025〕63号 |
洋县庞小军经营销售未经认证的电线电缆案 |
槐树关庞小军五金店 |
庞小军 |
2025年7月24日,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庞小军五金店经营销售的电线电缆未经强制认证和冒用认证信息。本局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调查。 |
违反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罚结果:没收涉案电线电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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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0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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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洋市监处字〔2025〕65号 |
洋县王杰超市经营不合格农产品案 |
洋县王杰超市 |
白里娟 |
2025年6月26日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洋县溢水镇王杰超市对“淮山药”进行了监督抽检,样品数量为 2.26kg。2025年7月29日,我局收到华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淮山药”检验报告(NO:SP20251278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实测值为1.75mg/kg,标准指标为≦0.03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26元; 罚款2000.00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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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洋市监处罚〔2025〕66号 |
洋县谢村新区批零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洋县谢村新区批零经营部 |
杨保平 |
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洋县谢村新区批零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经营场所货架摆放的食品均已超过标注的保质期,遂对当事人经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结果:没收过期食品,罚款400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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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洋市监处字〔2025〕70号 |
洋县爱来客生活超市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商品案 |
洋县爱来客生活超市 |
吕福珍 |
2025年9月,我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转办单》,对洋县爱来客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的钰琳宝贝抽纸包装袋上标注:成都市在水一方纸业有限公司,授权生产:都江堰市海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条码为6939350809596。当事人提供有山楂片和钰琳宝贝抽纸的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经查钰琳宝贝抽纸商品条码已注销。 |
违反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1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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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洋市监处字〔2025〕72号 |
洋县新炜婷购物中心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
洋县新炜婷购物中心 |
陈寿昌 |
2025年7月16日,我局依法对洋县新炜婷购物中心经营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8月11日,我局收到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山药《 检验报告》(NO:SP20251617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3.2元;罚款1000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1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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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洋市监处字〔2025〕73号 |
洋县李全丽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洋县李全丽食杂店 |
李全丽 |
2025年10月16日,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全丽食杂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其销售的“重庆胖子火锅底料”等多种食品超过保质期。遂对当事人经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处罚结果:没收违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罚款3000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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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洋市监处字〔2025〕76号 |
洋县中心市场刘涛鲜菜批零部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洋县中心市场刘涛鲜菜批零部 |
刘涛 |
2025年8月1日,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洋县中心市场刘涛鲜菜批零部对该店经营的“山药”进行了监督抽检。2025年8月29日,我局收到陕西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山药(NO:SP202519159)不合格食品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的实测值为0.479mg/kg,标准指标为≦0.3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
违反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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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洋市监处字〔2025〕80号 |
洋县王亚玲使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使用假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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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玲 |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收到案件线索,在“娅娅之家”美容店(店主王亚玲),现场查获2支使用过的“匠心”舒缓膏、2支使用过的标有“PROAEGIS”黄色全英文标识的软膏、1支使用过的全白色无标识软膏、1支使用过的“CSLAB”全英文标识的软膏、3支带包装盒未拆封的“匠心”舒缓膏,上述产品疑似含有麻醉药品。经检验,上述两种涉案产品均含有利多卡因和丁卡因化学药品成分。 经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涉案产品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形,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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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罚结果:当事人王亚玲使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2、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合计罚款2000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09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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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洋市监处字〔2025〕81号 |
洋县锐变美发工作室使用未取得药品相关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案 |
洋县锐变美发工作室 |
庞小丽 |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收到案件线索,在初见形象设计店(经营者庞小丽)查获一支已拆封标有“PROAEGIS”黄色全英文标识的软膏及3支全新未拆封标有“PROAEGIS”黄色全英文标识的软膏,疑似含有麻醉药品。经我局委托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对未拆封的涉案产品成分进行检验。该涉案产品含有利多卡因和丁卡因化学药品成分。 经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初见形象设计店(经营者庞小丽)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涉案产品“Proaegis ”具有药品特征,符合药品定义,应按药品管理,且该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经查,当事人上述在经营中使用无中文标识的药品Proaegis,该行为属于涉嫌使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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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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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洋市监处字〔2025〕81号 |
洋县园园美容院使用未取得药品相关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案 |
洋县园园美容院 |
张红杰 (武园园) |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收到案件线索,在“美颜名妆”美容店(店主武园园)查获一支已使用的标有“PROAEGIS”黄色全英文标识的软膏疑似含有麻醉药品,移交我局处理。经我局委托对查获的“Proaegis ”进行检验,该产品含有利多卡因和丁卡因化学药品成分。经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武园园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涉案产品“Proaegis ”具有药品特征,符合药品定义,应按药品管理,且该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当事人上述在经营中使用无中文标识Proaegis的行为,属于涉嫌使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行为。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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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洋市监处字〔2025〕81号 |
洋县马瑞婷使用未取得药品相关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案 |
洋县美遇美容店 |
马瑞婷 |
2024年8月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对洋县美遇美容店进行检查,发现一支已拆封的投诉产品“PROAEGIS”,无中文标签,疑似含有麻醉药品。经我局委托对查获的“Proaegis ”进行检验,该产品含有利多卡因和丁卡因化学药品成分。经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武园园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涉案产品“Proaegis ”具有药品特征,符合药品定义,应按药品管理,且该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2000元。 |
已 履 行 |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5年12月26日 |
陕公网安备 610723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