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6年第一期)

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6年第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洋市监处罚〔2026〕第2

洋县白云宾馆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洋县白云宾馆有限公司

王艺晗

2025年10月,我局依法对洋县白云宾馆有限公司经营的小青菜进行监督抽检,经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4.48元

罚款2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年0119

2

洋市监处罚〔2026〕第4

洋县金玲云蔬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洋县金玲云蔬菜批发部

王金叶

2025年12月,我局收到《关于移交佛坪县福临万家超市抽检不合格食品(辣椒)线索函》,告知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对佛坪县福临万家超市经营的辣椒(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6日)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确认,2025年10月27日在佛坪县福临万家超市抽样检验的该批辣椒是该超市2025年10月26日从洋县金玲云蔬菜批发部购进。2025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洋县金玲云蔬菜批发部送达了该批辣椒的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

违反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640元对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对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年0119

3

洋市监处罚〔2026〕第5

洋县魏玉梅五金日杂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软管案

洋县魏玉梅五金日杂店

魏玉梅

2025年12月,我局收到12345转办工单。依法对洋县魏玉梅五金日杂店进行了质量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售的燃气软管不符合现行GB41317-2024《家用燃气金属软管》质量标准要求。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结果:没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家用燃气软管;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105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109

4

洋市监处字〔20266

洋县安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购药品案

洋县安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王红敏

2026年1月,我局执法人员在洋县安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时,在其经营现场发现健脾生血颗粒2盒,生产批号分别为2405035、2410039。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发票,无进购储存销售记录单价。

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处罚结果:没收健脾生血颗粒2盒;     

罚款1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122

5

洋市监处字〔20267

洋县小楚烧烤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洋县小楚烧烤店

楚小红

2025年10月27日,我局收到委托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检洋县小楚烧烤店的大白菜不合格食品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毒死蜱的实测值0.045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2025年12月3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告知其具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仅提供该批次大白菜供货商资质和农残快速检测合格报告无法提供购进票据,未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结果:当事人采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白菜的行为罚款1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115

6

洋市监处罚〔20269

洋县欧漫枫烘焙超市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案

洋县欧漫枫烘焙超市

漆建华

20261月,我局收到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称在洋县好又多超市购买的牛乳蛋糕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经查,该作坊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后经执法人员告知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流程,当事人于2026年1月19日取得了有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该作坊经营的牛乳蛋糕外包装底部标示“生产日期:2025年12月31日”、“保质期至:2026年1月3日24:00前食用”等内容,该产品侧面贴有价钱贴标签,上面标示有“包装日期:26-01-03”、“保质日期:26-01-06”等内容,该价钱贴上标示的保质期不是实际生产厂家标示的保质期。该产品共购进161盒,销售价是9.9元每盒,贴有价钱贴的共销售14盒,剩余147盒超过保质期的产品进行了销毁处理。

违反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对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6元,为罚款1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205

7

洋市监处字〔202610

洋县轻氧小坊小吃店涉嫌经营的食品以假充真及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洋县轻氧小坊小吃店

齐小莹

2025年12月,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对洋县轻氧小坊小吃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经营的桃胶雪燕鲜奶羹是用桃胶(果味酱)、雪燕味风味饮品、蒙牛纯牛奶、红枣、枸杞、纯净水加工制作而成,属于现场制售饮品。该产品加工制作使用的雪燕味风味饮品外包装上标示有“产品名称:雪燕味风味饮品”“产品类别:风味饮料”“配料:饮用水、果葡糖浆、魔芋粉、海藻酸钠、柠檬酸、山梨酸钾、DL-苹果酸、柠檬酸钠、乳酸链球菌素食品用香精”“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3010914360”“产品标准号:Q/HSJ0003S”等内容。雪燕味风味饮品标签上配料内不含雪燕,故当事人用雪燕味风味饮品冒充雪燕。桃胶雪燕鲜奶羹加工制作使用的桃胶(果味酱)外包装袋上标示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4020305618”、“温馨提示:1、桃胶推荐食用量≤30克/天(干料),对应本产品≤300克/天;2、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等内容。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9月22日发布的《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8号)要求,桃胶作为新食品原料,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其涉及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当事人未在店铺或制作的成品桃胶雪燕鲜奶羹的外包装上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该产品标签剩余肆百余张,当事人全部销毁。

违反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结果 1、对经营的食品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罚款300元,没收违法所得97.3元;2、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3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205

8

洋市监处字〔202611号

洋县春天服饰城销售侵权商标商品案

洋县春天服饰城

张小祥

20261,我局接到举报对洋县春天服饰城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卖场及仓库发现带“N”字标识运动鞋,经辨别(鉴定)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带“N”字标识运动鞋属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结果:没收侵权的鞋,罚款2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304

9

洋市监处字〔202612

洋县亿家人服装百货店销售侵权商标商品案

洋县亿家人服装百货店

陈翰

20261,我局接到举报对洋县亿家人服装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卖场有带“N”字标识运动鞋,经辨别(鉴定)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带“N”字标识运动鞋属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结果:没收侵权的鞋,罚款1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304

10

洋市监处字〔202614

洋县黄新军食品批发经销部经营假冒伪劣食品案

洋县黄新军食品批发经销部

黄宝军

20261月,我局接到举报,有人在洋县融华苑美又多超市购买的黑芝麻糊为假冒伪劣商品。经查,该商品从洋县黄新军食品批发经销部购进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2026年1月23日我局派执法人员对洋县黄新军食品批发经销部进行了现场调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芝麻糊的供货商信息和货物的购进票据,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随即当场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该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一次对洋县黄新军食品批发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仍未按要求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384元;对未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1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508

11

洋市监处字〔202617

洋县运通快运有限公司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洋县运通快运有限公司

周洁

2026年2月,我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2026年1月在洋县运通快运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的竹笋干宣传无盐,到货后发现该产品的标签没有标注钠含量,也未提供钠含量的检测报告,不属于无盐食品。经查,洋县运通快运有限公司经营的干竹笋是从农户家收购的散装食用农产品,在淘宝店铺经营的干竹笋标题为“深山野生小竹笋干货农家自制干笋尖春笋洋县特产散装无盐500g包邮”。调查期间,当事人对淘宝店铺上经营的干竹笋的名称修改为“深山野生小竹笋干货农家自制干笋尖春笋洋县特产散装500g包邮”。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320

12

洋市监处字〔202619

洋县云晓娜母婴用品生活馆销售超过有效期限化妆品案

洋县云晓娜母婴用品生活馆

云晓娜

20263我局接到举报,有消费者在“天下母婴生活馆”购买了电动牙刷套装,使用后发现该产品是过期产品,要求相关部门尽快查处我局经立案查明:2022年9月,当事人从西安市供货商刘某处购进标称造物社(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名称为“小黄鸭电动牙刷”10个。2026年3月,消费者王某在当事人处购买“小黄鸭电动牙刷”1个,随后在使用中,发现“小黄鸭电动牙刷”为套装产品,其内附带有“儿童洁牙慕斯(甜橙味)”1个,限用日期为2024年 5月22日。当事人对该销售行为、销售产品情况及销售超过有效期限的“儿童洁牙慕斯(甜橙味)”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违反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十条

处罚结果:罚款5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326

13

洋市监处字〔202621

洋县杨家新鸿作坊店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未在包装食品上标明相关信息及未按规定建立生产销售台账的食品

洋县杨家新鸿作坊店

杨新红

2026年3月18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购买了洋县杨家新鸿作坊店生产加工的新鸿小机面,标签涉嫌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查看提供的新鸿小机面照片,外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信息。随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加工的新鸿小机面,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有“产品名称:新鸿小机面 ”、“配料表:面粉 水”、“重量:5斤装”、“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6年2月10日” 、“信用代码:92610723MA70177L0G”、“联系电话:15291610185”、条码“6978990750011”,未标注小作坊名称、地址、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并在现场检查当事人也未建立新鸿小机面生产销售台账。

违反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一款,《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1、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未在包装食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未按规定建立生产销售台账的食品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509

14

洋市监处字〔2026〕23号

洋县下溢水村华芳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洋县下溢水村华芳超市

路建华

2026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洋县下溢水村华芳超市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经营场所货架摆放的康师傅香菇炖鸡面、牛肉面,福胖兰花豆,乌江榨菜鲜脆榨菜丝,好益多乳酸菌饮品均已超过标注的保质期限。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结果: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602

15

洋市监处字〔202624

青岛瀚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经营无标识、标识不完整不真实的产品案

青岛瀚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

张述明

2026年4月,我局接到举报有人在青岛瀚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购买的食品用塑料饭盒及透明家用韧性强胶带存在严重违法问题”。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经营的一次性透明塑料外卖打包盒属食品相关产品,其生产厂商:日照正佳塑胶有限公司,外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者联系方式、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 “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未标示生产者标志、编号,在其经营中将上述产品拆零单个销售,致使销售的产品无标识;其经营的透明家用韧性强胶带标注的执行标准GB/T 20631是电气用压敏胶粘带的执行标准,与实际产品不符,其国家执行标准应为HG/T 6102-2022,该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的生产商义乌市豪韵胶带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法查询。上述两个涉案产品标注的7 8开头的12位条码,虽标有“此条码仅限出入库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字样,但超出其标示的“出入库”用途,用于销售结算,且该条码未经核准注册。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65.85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518

16

洋市监处字〔202625

洋县烤尚了烧烤店虚假商业宣传案

洋县烤尚了烧烤店

杜康

2026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洋县烤尚了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的中华一绝阿伟烤面筋(特色烧烤)店铺经营的烤骨肉相连(大串)商品主料标示为“猪脆骨”。在经营场所冰柜内发现一袋已开封的“骨肉相连”,其外包装标注的配料表为“鸡胸肉、鸭胸软骨、饮用水”等成分。经查,投诉举报人在美团外卖平台洋县烤尚了烧烤店开设的中华一绝阿伟烤面筋(特色烧烤)店铺购买的烤骨肉相连(大串)在平台页面标注为“猪脆骨”,未做任何“含其他肉和非猪肉”提示,该烤骨肉相连(大串)原料为“骨肉相连”,其外包装标注的配料为“鸡胸肉、鸭胸软骨、饮用水”等相关信息,未标明含有猪肉成分。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对美团外卖店铺经营的烤骨肉相连(大串)主料修改为“鸡胸肉、鸭胸软骨”。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509

17

洋市监处字〔202628

洋县佳裕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洋县佳裕盛达商贸有限公司

杨佳于

2026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洋县佳裕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鹮乡长青面小机面条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8日、规格3.75KG/袋、生产商洋县雍小虎面店、共20袋,长青面小机面条(面片)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8日、规格1.25KG/袋、生产商洋县雍小虎面店、共10袋,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04元;没收面条20袋面片10袋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527

18

洋市监处字〔202631

洋县飞飞配送服务部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资质信息没有审查而允许其入网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案

洋县飞飞配送服务部

李飞

2026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代理团购第三方平台经营过程中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信息的真实性没有进行严格审查而允许其入网在团购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开始在洋县代理第三方平台从事外卖及团购相关业务。2026年1月,其内部工作人员为了提高个人工作业绩,在个体工商户餐饮经营者高某不知情和未提出申请自愿加入团购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的情况下,私自冒用洋县新香乐门的《营业执照》和洋县义军餐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至团购平台,虚构设立门店“香香酸辣粉”店铺,私自将高某入网团购平台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违反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罚款6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520

19

洋市监处字〔202632

洋县顺弘达商贸有限公司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洋县顺弘达商贸有限公司

蔡小丹

2026年4月13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当事人店内张贴宣传的“淮山药益处补脾养胃、生津益肺、补肾涩精、调节血糖、增强免疫……”等问题,随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果蔬区一个四方柱子东侧发现张贴宣传的这些广告同举报人举报的内容一致,当场责令该公司将其撕掉。经查,公司经营的淮山药、铁棍山药为普通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属于保健食品、药品范畴,但在经营过程中主动公示淮山药及铁棍山药功效、作用等宣传用语,对商品功能作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