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中小企业促进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洋县支行
关于印发洋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洋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洋县中小企业促进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洋县支行
2016年11月22日
洋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36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且注册地、纳税地在洋县辖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的小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助保贷),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洋县支行向“洋县重点中小企业池”入池企业发放的,以企业缴纳实际贷款额度5%的助保金、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作为主要担保手段,同时由借款企业提供不低于实际贷款额度25%的保证金质押或抵押物担保作为辅助担保手段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洋县重点中小企业池”是指按照“企业自愿、政府推荐”的原则,可由邮储银行洋县支行和洋县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助保贷管委会”)互相推荐,符合“助保贷”业务准入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或企业主群体。邮储银行洋县支行和“助保贷管委会”按照各自的条件独立地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评价。对“助保贷管委会”推荐的入池企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发放贷款金额、期限,由邮储银行洋县支行根据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进行决策。未经过“助保贷管委会”入池推荐的企业所发生的贷款业务,政府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是按照“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由“洋县重点中小企业池”中的优质中小企业或企业主在贷款发放前按实际贷款额度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为在邮储银行洋县支行开办的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的“洋县重点中小企业池”中所有借款对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要用于代偿该池中所有借款对象逾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清收费用。借款企业或企业主缴纳的助保金逐笔累积,在单笔贷款业务结清后不予退回,待所有入池企业全部贷款结清之后,企业及企业主缴纳的助保金结余资金方予以退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风险补偿金是指县财政局提供,用于为“洋县重点中小企业池”中符合“助保贷”业务准入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承担“助保贷”业务逾期贷款本息金额50%的保证责任。该资金可以续(补)缴,续(补)缴金额可继续作为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洋县支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助保贷管委会”主要负责单位为洋县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制定《洋县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并且与邮储银行洋县支行签订《洋县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组建“洋县重点中小企业池”,推荐优质中小企业,管理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探索发挥助保基金的放大作用。积极协助和配合邮储银行洋县支行对“洋县重点中小企业池”中发生代偿的借款企业及时追偿。
第九条 县政府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推荐本产业符合“助保贷”条件的优质企业申请加入“洋县重点中小企业池”。
第十条 邮储银行洋县支行负责配合中小企业促进局监督管理中小企业助保金池资金使用,并向“助保贷管委会”及时汇报助保贷业务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产品要素
第十一条 借款对象
申请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助保贷管委会”推荐认可,进入“洋县重点中小企业池”名录的客户;
(二)在洋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在市场监督、
税务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且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企业连续盈利2年(含)以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符合国家相关能耗、环保等产业政策;
(四)企业及主要经营者信用状况良好;
(五)在邮储银行洋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
户,接受邮储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六)单一客户只能在邮储银行申请一笔小企业助保贷
业务;
(七)借款对象准入需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
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
(八)邮储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总量不超过实际到位政府风险补偿金的10倍,单笔授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商务助保金贷款业务单笔授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且借款对象不得在邮储银行同时办理小微企业互惠贷、小微企业增信贷、小微企业流水贷等弱担保或信用类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
单笔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含)。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原则上利率下限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且同时满足邮储银行利率下限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
按月(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按固定周期结息、按还本计划表还本。
第十六条 担保方式
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均由借款企业缴纳实际贷款额度5%的助保金及政府提供风险补偿金担保,同时由借款企业提供不低于实际贷款额度25%的保证金质押或抵押物担保,具体办理有如下三种担保方式的贷款:
(一)采取“企业助保金代偿+政府风险补偿金担保+借款企业提供不低于实际贷款额度25%的保证金质押”同时追加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及其配偶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模式。借款企业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保证金金额≥授信金额×25%。
(二)采取“企业助保金代偿+政府风险补偿金担保+借款企业提供不低于实际贷款额度25%的抵押物担保”同时追加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及其配偶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模式。借款企业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的,邮储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价值*抵押率≥授信金额×25%。
(三)采取“企业助保金代偿+政府风险补偿金担保+借款企业提供不低于实际贷款额度25%的保证金质押+抵押物担保”同时追加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及其配偶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模式。借款企业提供“保证金质押+抵押物担保”的,邮储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价值*抵押率+保证金金额≥授信金额×25%。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七条 “助保贷管委会”负责“洋县重点中小企业池”入池企业的认定工作,包括优质、具有潜力的邮储银行目标客户。由借款企业提交《中小企业“助保贷”入池申请表》(附件1)、《公司承诺》(附件2)及相关资料报“助保贷管委会”审批。审批通过的企业签署《关于同意使用助保金代偿入池企业贷款的承诺书》(附件3),并由“助保贷管委会”向邮储银行洋县支行出具《洋县重点中小企业入池企业名录》(附件4)。
第十八条 邮储银行洋县支行在收到“助保贷管委会”出具的《洋县重点中小企业入池企业名录》(附件4)后,依据邮储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的要求,开展双人实地贷前调查、材料收集、申报审批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符合“助保贷”条件的企业,贷款经审批后,邮储银行洋县支行将《“助保贷”业务推荐函》(附件5)及相关资料报“助保贷管委会”备案。接到备案后,“助保贷管委会”向邮储银行洋县支行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附件6)以及《责任履行函》(附件7),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由“助保贷管委会”通知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助保金”交存至前述在邮储银行开立的“助保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在政府风险补偿金到位、借款企业缴足“助保金”后,邮储银行洋县支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在确认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情况下,邮储银行洋县支行按照程序发放贷款。
第五章 风险补偿范围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助保贷管委会”在邮储银行洋县支行开设专户,用于企业助保金与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缴存。中小企业助保金与政府风险补偿金由邮储银行洋县支行代收,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及利息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贷管委会”和邮储银行洋县支行共同确认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二十二条 当借款企业未按时足额清偿邮储银行洋县支行贷款本息时,邮储银行洋县支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在贷款逾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助保贷管委会”出具《代偿通知书》(附件8),要求“助保贷管委会”根据《洋县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必须在逾期1个月后的15个工作日以内以小企业助保金池资金履行代偿逾期的贷款本金及所欠利息和罚息。
第二十三条 当中小企业“助保金”账户内资金不足以代偿的,邮储银行洋县支行向“助保贷管委会”提出补偿申请,不足部分由“助保贷管委会”按50%比例用政府风险补偿金进行分摊补偿。同时邮储银行洋县支行通过处置企业提供的房地产抵押物或缴纳的25%保证金代偿借款企业的逾期贷款本息(包括利息、罚息等)。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助保贷管委会”委托邮储银行洋县支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从借款人处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优先偿还邮储银行不足债权,剩余部分按照政府补偿资金、企业助保金的顺序补回。
第六章 助保贷业务终止
第二十五条当助保贷逾期率达到2%时,经邮储银行洋县支行和“助保贷管委会”协商后暂停业务,待逾期率降至2%以下时,方可继续办理。若因助保贷业务的基础要件发生变化时,经双方协商可临时终止助保贷业务。自提出终止之日起,助保贷业务只收不贷,当助保贷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
第二十六条 根据助保金池“共担风险”原则,助保金返还还应剔除企业助保金代偿损失部分。当业务平台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借款企业。返还对象应剔除发生代偿损失的企业,其余未发生逾期的企业按其自身所缴纳的助保金在整个助保金池中所占的比例进行返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公布机制。邮储银行洋县支行建立《助保贷业务信贷台账》(附件9),每笔贷款业务的发放、本息回收以及费用收取均及时登录台账,并定期检查核实,每月初向“助保金管委会”通报上月助保贷业务信贷台账、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邮储银行洋县支行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切实加强贷款回收管理和贷后管理。要按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并及时完成贷后检查报告。在每年度终,对助保贷业务进行全面评估,对每户借款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将评估情况通报“助保贷管委会”,并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助保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企业及责任人,由县发展改革局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予以办理助保贷业务,并定期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件:1.《中小企业助保贷入池申请表》
2.《公司承诺》
3.《关于同意使用助保金代偿入池企业贷款的承诺书》
4.《洋县重点中小企业池入池企业名录》
5.《助保贷业务推荐函》
6.《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7.《责任履行函》
8.《代偿通知书》
9.《助保贷业务信贷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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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助 保 金 贷 款 业 务 台 账
填报机构: 填报时间: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授信金额 |
授信期限 |
担保信息 |
缴纳助保金 |
代偿情况 |
逾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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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类型 |
地址 |
权属人 |
评估价值 |
担保机构 |
金额 |
时间 |
扣划情况 |
原因 |
处置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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