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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洋规〔2017〕009—县政府003关于加强城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

洋规〔2017〕009—县政府003

洋政发〔2017〕34号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为进一步净化城区交通环境,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切实保障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强城区车辆的停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乱停乱放。

二、十字路口、学校、医院、商场、机关单位门前严禁停放车辆,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三、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或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交警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拍照取证后录入公安交管违法信息系统,并依法进行处罚;驾驶人拒不移除或无法与驾驶人取得联系的,依法予以拖移。

四、摩托车、非机动车一律在道沿上有序摆放,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公安交警视情节处以警告或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

五、严禁非法占用城区道路、道沿从事经营、作业或者堆放物品,违者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和道沿上专用停车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再次发现的可依法扣留标牌或障碍物并予以处罚。

七、占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放车辆超过7日且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的,由公安交警依法处理并将机动车予以拖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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