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规〔2018〕004—县政府001
洋政发〔2018〕27号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洋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洋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由相关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安监、教育、民政、环保、卫生、市监、文广、旅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办事处、社区、村组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落实本辖区和本单位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学生中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在县城和农村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
(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四)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周边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上述主体责任单位应在禁放区设置禁放标志,落实禁放管理责任人,在禁放区域任何单位、个人,任何时间均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洋县城区设定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区域范围为:洋铁路以东、汉江以北、北三环以南、天宁寺河以西。在此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正月十五、十六日期间,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禁止燃放区内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现有的烟花爆竹零售户在2018年12月31日后全面取消。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烟花爆竹禁放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因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履职不到位,导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举报奖励。公民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拨打110进行举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8年10月16 日至2023年10月16日。2015年2月10日发布的《洋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洋政办发〔2015〕14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