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规〔2020〕004—县政府002
洋政发〔2020〕30号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洋县城市非常规水利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城市非常规水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洋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洋县城市非常规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非常规水的有效利用,优化供水结构,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中心城区内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是指雨水、再生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含中水),是指对县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源进行回收,经过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可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雨水是指收集、储蓄未进入河流的大气降水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地下水回灌等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的净化处理、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节水管理机构)依照职能负责中心城区非常规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做好非常规水资源规划、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时,应会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总体规划,明确非常规水资源配置量。
第六条 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下列用水领域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一)灌溉、造林育苗、农田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农、林、牧、渔业用水;
(二)县城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县城杂用水;
(三)冷却、洗涤、锅炉、工艺、产品等工业用水;
(四)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
(五)地表水、地下水补充水源水。
第七条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对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配套建设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应同时审查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无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或者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设计。图纸审查单位应当把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设计作为图纸审查的一项内容。
第八条 为提高县城非常规水利用率,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个人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建设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和从事非常规水经营活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雨水的开发利用
第九条 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时应遵循建设工程的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的原则,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十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要结合雨水集蓄利用、入渗回补和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同时还应当考虑调蓄排放功能,消减雨水洪峰径流量。
(一)利用类型为建(构)筑物屋顶的,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入渗回补;
(二)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公园、停车场、人行道等建筑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或建设低冲击模式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利用类型为县城道路及高架桥梁等县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网,综合考虑雨水收集系统。
(四)景观水池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设施,草坪绿地应当设计建设雨水滞留设施。
第十一条 处理后的雨水水质根据用途确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规定的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有多种用途的,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的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区域内开发利用的雨水,不计入本单位计划用水指标。
第三章 再生水的利用
第十四条 电镀、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行业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不能作为再生水水源。
第十五条 编制县城规划时,应当预留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县城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第十六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以集中建设为主的原则。新建县城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七条 在公共再生水供水管网外,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
第十八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应当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再生水设施工程验收,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再生水设施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 再生水水质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用做道路清洁、消防、县城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县城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的规定;
(二)用做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应当达到《县城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的规定;
(三)用于农业灌溉用水的应达到《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规定;
(四)用于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业用水的应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相关要求。
(五)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要求确定。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房屋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对自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其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设施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非常规水运营单位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因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备,维护完成后尽快恢复。
第二十三条 非常规水的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口处标注“非饮用水”标识。
第二十四条 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非常规水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自 2021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1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