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政办发〔2022〕21号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洋县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性文件:洋规〔2022〕1号)
洋县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高我县粮油应急保障能力,维护区域粮食安全,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动用及时、调控有力,按照《汉中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洋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具体品种为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简称食用油,下同)。小麦粉是指符合国家质量控制指标标准的特制一等粉系列面粉,大米是指符合国家质量控制指标标准的二级以上早晚籼米,食用油是指符合国家质量控制指标标准的菜籽油。
第三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是县人民政府为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为确保特殊时期全县粮食有效供给,稳定市场粮价,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的重要物资。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动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
第四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按照《洋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洋政发〔2016〕13号)和《洋县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要求,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洋县支行(或其他为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提供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对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具备资质的粮油保管专业人员,并具有与申请承储品种相适应的仓储(或加工)能力。
(二)拥有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应的不动产所有权,并依法取得产权证明。相关粮油仓储设施已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加工能力和仓容状况已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相关要求在粮油加工和仓储年报中如实上报。
(三)企业经营状况及信誉良好,诚信纳税,近三年连续盈利,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近三年未发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四)能够进行粮油产品常规质量指标的检验检测,配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有资质的检化验人员。
(五)企业管理规范,有比较健全的安全生产、储粮安全、消防安全和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制度,能够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六)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洋县支行(或为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提供贷款的其他金融机构)认为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承储企业应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具备承储条件的资料。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其审核把关资格评议认定,符合条件后与承储企业签订《洋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和相关考核处罚事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七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建 立
第八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规模、品种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洋县支行下达承储计划,计划标明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等级;储备油须标明具体数量、品种、质量等级。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级、生产年度、产地等要求储存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实物充实到位后,承储企业应书面提请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洋县支行(或其他为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提供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企业应按最终核定的入库价格及相关规定完成有关统计、会计账务处理,正式转入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县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按半年(或一年)拨付一次利息及保管费用补贴。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价格一经核定,未经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核准,不得调整。
第十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动用按照《洋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洋县粮食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承储企业必须执行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动用指令,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落实加工能力和车辆、物资、人力等,承担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加工、运输、供应任务,确保需要时调得出、用得上。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完成出库后,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库存价格和相关费用补贴标准对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相关财务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须建立健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和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粮油不得入库和出库。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出库时,应附出库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出入库须计量准确,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符合政策规定。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十三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仓储业务实施监管。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防火、防盗、防汛、防虫害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承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达到隔热、防潮、通风等性能,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及仓房进行处理,承储企业应定期对仓房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 承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仓房必须悬挂县级成品储备粮油专用标识,仓内分垛储存的县级成品粮油储备须在醒目的位置设置专用垛卡。
第十六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应建立专门的会计、统计和保管台账,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发生储粮安全事故,要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对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会计、统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采取仓内包装储存,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包装储存每垛不超过30吨,垛间距不小于0.8米,垛位高度不超过20层。县级成品储备油采取仓内小包装储存;小包装储存每垛不超过4吨,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位高度不超过4层,其中小包装垛位高度不超过8层。
第十九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的包装规格为每袋50公斤以内(含50公斤)的成品包装,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储备油(小包装)包装规格为每桶20公斤以内(含20公斤)的成品包装,每桶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从事县级成品储备粮油保管、检验的管理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粮油质量、卫生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具备必要的粮油质量检验检测设备,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定期对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质量进行检验,对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检验检查记录,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符合规定的质量及食品卫生标准。
第四章 轮换及费用补贴
第二十三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动态轮换、推陈储新、自负盈亏”的原则对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进行管理。承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快周转,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质量。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有关统计、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拨付及管理办法,依据《洋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补贴以成品粮折算原粮计算。县级成品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补贴(含轮换费)标准为:大米每年每吨218元、面粉每年每吨171元、食用油(小包装)每年每吨400元。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农发行利率据实结算。为确保补贴标准的一致性,无论该批县级成品储备粮油信贷资金是否由农发行承贷,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补贴标准均按照农发行同期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贷款利率结算。贷款利息补贴及保管费用由县财政局按半年(或一年)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油,不得将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同其它物资同车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
第二十八条 运输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档栏,防止污染和雨水侵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公布)、《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汉中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洋县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洋县支行(或其他为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提供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进行检查时,承储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会计、统计、保管等有关资料。检查人员应书面记录检查情况,做出检查结论,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检查时如发现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存在数量、质量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洋县支行(或其他为该批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提供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取消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承储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有关管理制度未建立或者不健全的;
(二)虚报、瞒报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的;
(三)承储的县级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国家质量等级标准和原粮卫生要求,或者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四)擅自串换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品种,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变更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质量等级;
(五)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轮换,造成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架空、亏库的;
(六)挤占挪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贷款的;
(七)造成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变质的,或者发现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和不及时报告的;
(八)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库、出库和动用命令的;
(九)以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十)擅自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或因管理不善影响县粮食应急预案执行的;
(十一)其它违反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