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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洋规〔2024〕002—县政办001关于印发洋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洋规〔2024〕002—县政办001

洋政办发202418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洋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洋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6日


洋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服务水平,更好满足公众便捷出行需求,同时维护城市良好管理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等10部门《陕西省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陕交发〔2018〕8号)汉中市交通运输局等11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汉中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自行车安全要求》(GB/T3565.2—2022)等行业技术规范印发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合理配置城市公共交通资源,倡导市民绿色出行,通过规范部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引导市民依法文明骑行,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合力,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城市绿色交通系统,更好地满足群众“最后一公里”出行需求。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把方便公众出行作为首要原则,企业依法规范经营,骑行人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服务体系。

(二)坚持统一规划。实施政策引领、统筹协调、部门履责、条块结合管理策略,制订发展规划,科学控制投放规模,实行总量控制、配额管理,配套完善设施。

(三)坚持规范有序。突出鼓励和规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

(四)坚持技术创新。企业依托先进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创新技术手段,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

三、责任分工

(一)县政府办:按照网格化管理原则,负责协调我县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及监督运营工作。

(二)县交通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规划;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机制,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准许从事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落实投放方案备案。

(三)县住建局:负责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办法;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规划实施;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占道停放进行监督管理,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违规投放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不能立即清除的,依法组织清理、转运;定期将各企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情况抄告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位及电子围栏施划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依法查处恶意破坏、毁弃、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配合县委网信办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网络的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五)县委网信办: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网络的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六)县委创文办:负责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文明骑行公约,倡导市民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爱护停车设施。

(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我县城区慢行系统专项规划,完善绿色出行体系,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八)县文旅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旅游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九)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

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十)县应急局: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

(十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抓好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属地镇(街):负责改善辖区共享单车停车区域优化布局、严格管束第三方清运公司、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治理。

四、强化监管

督促指导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有效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线上线下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控制总量

1.委托专业机构,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情况,科学确定、合理测算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方向及总量控制规模。

2.县交通局会同县住建局、县公安局,根据总量控制规模,制定企业配额分配方案,与企业签订投放服务协议书。

3.企业按照核定配额和协议约定,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和运营管理。

(二)准入条件

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设立线下服务机构,具备保障服务、安全管理、处理投诉等基本要求,向县交通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县内固定办公场所、停车和维修保养场地、线下服务能力等证明文件及人员配备名单。

3.通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运营模式书面说明,符合城市规范管理要求的运力投放方案(投放规模、时间、地点等)、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用户资金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制度、车辆报废回收制度等。

5.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数据接入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字化监管平台的相关协议。

7.电子围栏技术文档与实施方案。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在我县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三)车辆要求

企业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必须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T3565.2—2022)有关技术规定,通过国家CCC认证,符合我县自行车安全规范管理要求。鞍座高度≥635mm,横管的总宽度在350mm—1000mm之间,车身显眼部位明显标注车架序列号,限1人骑行。

2.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有关技术要求,通过国家CCC认证,符合我县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管理要求。配装安全头盔,鞍座与驾驶人臀部有效接触面的长度不超过250mm,鞍座后面提手架的设计不得变相为违法载人提供方便,车辆设计规避多人骑行问题,限1人骑行。

3.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落实车辆定点停放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定位效能保证在米级范围),加装带有车载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4.车身设计美观,具有鲜明可识别标识,无广告设置。

5.配置智能装置,实现佩戴头盔骑行。

对已投放但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车辆,由企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

(四)管理措施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用户和公众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有序投放。严格按照核定配额投放车辆,投放电动自行车应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并落实编码或号牌管理,企业置换车辆应提前30天向交通、住建、公安交警等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按照“先收后投”“先上牌后投放”的原则进行。

2.实名注册。对用户落实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人员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3.购买保险。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事故赔偿机制,将事故处理流程、保险标准等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并向社会公示。

4.公示计费标准。向社会公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垄断运营市场。

5.配备运维人员。按照车辆投放数量2%及以上的比例配备线下服务人员,实施网格化管理,加强重点区域车辆的调度运维。按照300:1的标准配置专用调度车辆,车身统一涂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维调度”标识、服务热线等。

6.确保信息安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7.引导用户规范用车。采取在手机 APP 端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设立用户用车奖惩制度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用户文明用车。

8.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做好车辆日常维修维护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

9.落实清理责任。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车辆,加强车辆调度转运,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用车需求。

10.落实应急措施。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在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11.加强数据共享。将车辆数量及编码、使用频次和轨迹、修理维护、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信息数据接入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字化监管平台,实现管理部门及企业信息共享。

12.建立诚信机制。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采取扣除诚信积分、提高使用费标准和限制骑行等措施,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实施有效惩戒。

13.公开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开企业服务监督电话,落实专人受理、核查、回复各类服务质量投诉。

14.服从监督管理。自觉接受交通、城建、公安交警、消防救援等部门的监督指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

15.市场退出要求。企业自主退出经营的,要提前30日向县交通局提交书面报告和退出方案(抄送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及时退还用户预付金等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

(五)信用评价

交通、住建、公安交警、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建立服务质量考评机制,依据《洋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办法》(附件),每季度对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消防安全等工作开展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督促企业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县交通局牵头,县政府办、县宣传部委网信办、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市监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处理行业治理、执法监督、信用考评等工作事宜。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引导、监督管理、信用评价等工作,努力形成共治共享、共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创新“双随机”执法监管方式,多措并举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服务水平。(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宣传倡导文明骑行。出台《洋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文明骑行公约》,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宣传引导公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车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公众安全文明用车。(县委宣传部负责)

(四)规范施划停放点位。严格执行《洋县道沿以上区域科学合理规划停车泊位实施方案》,通过科学施划停车点位,共享非机动车停车点位资源等措施,切实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难问题。(县住建局县公安局负责)

(五)规范骑行停放行为。出台《洋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人违规停放联合惩戒办法》,加强宣传教育,严格办法执行,联合惩戒骑行人违规停放行为,推动公众文明用车意识的提升。(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负责)

(六)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定期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加强考评结果运用,按照“总量不变,奖优罚劣”原则,灵活车辆投放指标调配,对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企业增加车辆投放指标,对管理混乱、信誉差的企业减少车辆投放数量。对试运营期间考评不合格或连续三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的企业直接予以清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市监局、消防救援队负责)

附件:洋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办法

附件

洋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

服务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诚信评价体系,有效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企业投放的分时租赁营运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评价对象为在我县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公众提供安全、优质的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

第六条评价工作由交通、住建、公安交警、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大队组成的评价小组共同实施。

第七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八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包括:

(一)经营主体: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人员管理、设施设备、投入车辆要求、信息化建设。

(二)服务管理:服务热线受理、公众投诉处理质量、用户保险、用户信息安全、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急情况处置。

(三)科技化监管:数据接入准确性、完整性、故障响应且解决及时性。

(四)停放秩序管理:日常车辆停放秩序,对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问题及提出的要求处理及时性、有效性。

(五)用户满意度、客户体验等方面。

(六)加分项目包括政府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活动、科技创新等方面。

各评价指标的具体考评标准详见《洋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及评分细则》。

第九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实行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加分分值为15分。

第十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分及以上,考核等级为优良;

(二)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分至84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合格;

(三)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至69分之间的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

(四)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

2.未按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的;

3.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积极配合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的;

5.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行业管理部门数字化监管平台的;

6.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

7.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性事件的;

8.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每年评价4次,自正式开始运营起,每季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服务质量开展一次评价,评价提交考评报告。

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经营条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固定办公场所证明等情况。

2.安全管理:包括管理和运维人员管理考评、服务质量保障、车辆运行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日常工作及重大事件影像存档、用户信用评价、内部财务管理、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故障车辆回收管理、充电场所安全管理、服务纠纷及投诉处理等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3.人员管理:包括运营管理、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系统维护、车辆调运、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服务热线及服务质量投诉受理等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考核情况。(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合同、社保证明等)

4.设施设备:包括线下专用调运车辆配备等情况。

5.投入车辆:包括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等情况。

6.信息化建设:包括企业搭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信息平台等情况。

7.服务热线受理情况。

8.公众投诉处理:包括投诉处理台账、投诉受理、处理记录、回复等情况。

9.用户保险:包括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具相关证明)等情况。

10.用户信息安全:包括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情况。

11.维护管理:包括积极应用相关技术措施等情况。

12.应急情况处置:包括应对极端气候、重大社会活动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情况的应急预案,相关资源和技术的组织准备等情况。

13.加分项目:包括获得政府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活动、科技创新等情况。

(二)最终考评结果以所有考评组成员单位打分的平均分为企业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在每次完成考评后3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在收到通知后的3日内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最终考评分值对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进行认定,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最终结果由县交通局向社会通报并发布。

第十三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作为奖惩企业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服务质量考核等级被评为不合格的企业,视情每次调减10%的车辆总配额,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管理,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对服务质量评价等级被评为基本合格的企业,视情每次调减5%的车辆总配额,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管理,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对服务质量评价等级被评为合格的企业,不作奖惩;

(四)对服务质量评价等级被评为优良的企业,调增车辆总配额,将每次考评调减的车辆配额平均分配给评价为优良的企业,并给予通报表彰。

(五)对试运营期间考评不合格的企业直接予以清退。对连续三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的企业直接予以清退。

第十四条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有权调整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分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洋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及评分细则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评内容

扣分标准

经营主体

22分)

经营主体

22分)

经营条件

4分)

按协议约定设立项目公司、配备运营设施、投放车辆、商业运营(含维护和更新改造)。

提供相关资料,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一项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我县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固定负责人、营运管理人员,并向主管部门报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根据政府指令完成车辆及时调拨调度。

企业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办公、仓库、维修、充电等配套设施。

管理制度

2分)

制定安全管理与紧急情况处置制度、管理和运维人员考评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车辆运行维护制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日常工作及重大事件影像存档制度、用户信用评价制度、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故障车辆回收管理制度、充电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服务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

提供相关管理制度,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一项扣0.2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人员管理

2分)

配全运营管理、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系统维护、车辆调运、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服务热线及服务质量投诉受理等人员。(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合同、社保证明等)

提供相关资料,未提供或出现不达标的情况一项扣0.2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设施设备

2分)

配备符合协议约定的线下调运车辆。

未配备专用调运车的不得分;配备专用调运车辆,但车辆未统一喷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维调度标识及服务热线电话的扣1分。

投入车辆要求

10分)

自行车必须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T3565.2—2022)有关技术规定,通过国家CCC认证,符合我县安全规范管理要求。鞍座高度≥635mm,横管的总宽度在350mm—1000mm之间,在车架明显部位永久性地标注车架序列号。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有关技术要求,必须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千米每小时,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性编号和二维码;应配备具有智能定位系统和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车辆必须统一配备安全头盔;在投放运营前向县交通住建部门提供车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严格落实挂牌管理规定;技术性能安全可靠,车身必须整洁,不得违规设置广告。

未按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投放车辆的不得分,对不执行车辆挂牌管理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信息化建设(2分)

按照规定建设运营信息平台,并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未按服务要求搭建信息平台的不得分。

服务管理

25分)

服务管理

25分)

服务热线受理

2分)

服务热线有人值守,并有相关值班及投诉处理记录。

未建立服务热线的扣2分,值班记录不全、内容不完整的,每次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公众投诉

处理质量

3分)

及时受理投诉,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并回复。

企业建立投诉处理台账,且有投诉受理、处理情况、回复记录等完整资料。未建立投诉处理台账3分,有台账但不完善的每次扣2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用户保险

5分)

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具相关证明)

未购买用户保险不得分。

用户信息安全

5分)

为用户提供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严格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每次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维护管理

5分)

1.运用“精准定点停放(定点、定向、定量、等距)”等相关技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告知用户适停区域、禁停区域,规范用户骑行和停车行为。

2.设置专职线下停放秩序管理维护团队,对重点区域、路段实施驻点值守管理。

3.加强对车辆的巡视、巡查,及时收回并维修或更换有故障的车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损坏丢弃的车辆;对驶入禁行区域的车辆采取断电措施。

4.充电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未设置“精准定点停放(定点、定向、定量、等距)”技术的不得分;未设置适停区域、禁停区域的扣2分;未设置文明用车引导的扣1分。

2.未设置重点区域、路段驻守管理人员的不得分;设置重点驻守人员,未有明显管理效果的扣1分。

3.未及时收回并维修或更换有故障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扣1分;未对驶入禁行区域的车辆采取断电措施不得分。

4.充电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应急情况处置

5分)

1.制定应对极端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及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相关人员、设备、资源和技术等组织准备,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2.在发现或接到车辆及设施遭到破坏或发生交通事故等事件时,及时赶赴现场,妥善处理。

3.发现或接到相关部门告知的车辆大量堆积等信息后,在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清运完毕。

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开展相关培训演练的,本项不得分;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未能及时赶赴现场并妥善处置及未及时清运堆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一次扣3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科技化

监管

8分)

数据接入准确、完整,信息故障响应、解决及时。

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将数据接入指定的监管服务平台,抽查实际投放车辆与监管平台接入备案车辆数据的一致性,数据接入不及时、缺失或数据不准确的,每出现一次扣除4分;出现数据接口中断等数据传输质量问题时,企业响应且解决不及时的,每出现一次扣除2分。工单处理不及时的,每一次扣0.5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停放秩序管理(27分)

停放秩序管理考核(18分)

1.车辆停放在施划停车点位内,首尾一致、整齐划一、无倒伏现象;

2.施划停车点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3.不得在影响正常通行、商家店铺正常经营的区域内停放;

4.不得在宽度低于2.5米的人行道上停放;

5.不在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及人行道盲道上停放;

6.禁止在政府确定的非机动车禁停区内投放和停放。

车辆停放应符合规定要求,每出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对交通、住建、公安交警等部门通报的问题点位和提出的调度要求及时有效处理。(9分)

未及时按要求处理的,每次扣3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通报批评

12分)

1.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不配合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的;

3.不按规定将数据接入相关部门要求的数字化监管平台的;

4.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

6.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7.考评期内受到相关部门或媒体通报批评的。

每次扣4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用户满意度(2分)

企业服务(2分)

采用随机采访方式,每个企业抽10个用户,对企业服务进行评价,满意的得2分;不满意的得1分;以平均得分为准。

随机抽查

4分)

热线服务(2分)

响铃50秒内未接听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在线服务(2分)

1分钟内未进行在线信息回复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以下内容为加分项目(15分)

政府部门表彰

5分)

考评期间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者表彰的。

每次加2分,各种奖励累计加分总和不超过5分。

考评期内获得市级荣誉称号或者表彰的。

每次加1分,各种奖励累计加分总和不超过5分。

考评期内获得级荣誉称号或者表彰的。

每次加0.5分,各种奖励累计加分总和不超过5分。

社会公益

活动

5分)

考评期内配合政府部门完成紧急任务,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公益活动及各类创建等。

每次加1分,累计加分总和不超过5分。

科技创新

5分)

考评期内研发创新科技,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技术应用发展,解决行业发展难点问题,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以行业主管部门会审认定为准,获得省、市级5分,县级3分,累计加分总和不超过5分。

加强科技创新,推广新技术新装备应用,配置车辆后视镜,实现人脸识别及限重等服务功能。

每提供一个功能的证明材料加0.25分,至满分1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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